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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咋辦

2014-03-14 10:09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北京3月13日電 (左婭、姜玉瓏)國家郵政局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解讀新實施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前,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執行的是《郵件處理規則》。與此相比,《辦法》對“無法投遞”範圍規定得更加詳細,對“無法退回”範圍也做了嚴格限制。

  國家郵政局普遍服務司司長王國棟介紹,《辦法》明確規定,界定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八種:收件人地址書寫不詳或者錯誤;原書地址無該收件人;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且無代收單位或個人;收件人死亡,且無承繼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以及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而無法投遞郵件若兼有寄件人地址不詳、寄件人聲明拋棄、郵件退回後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費用、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四種情形之一,則可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按照《辦法》規定,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對經過確認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按照時間順序予以分類登記,並安排專門的場地保管。保管期限分別為:平常信件和給據國際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平常印刷品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十日;給據國內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且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其他給據國內郵件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其他給據國際郵件自用戶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百八十日。對於不宜長期保存或發生泄漏造成污染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省級郵政企業在登記註明後可視實際情況處理。

  省級郵政企業確認超過保管期限又無人認領的信件,由省級郵政企業委託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在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銷毀。

  對確認超過保管期限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應當由省級郵政企業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拆處理,逐項登記處理情況。

  對從這類郵件中開拆出的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等各類可變賣物品,應交當地相關部門收購(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和應付郵資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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