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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實施20年首次全面修改 為消費者保駕護航

2014-03-14 08:52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於明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起正式實施。這是20年來,消法第一次進行全面修改。新舊消法有哪些區別?家居消費者又能從中獲得哪些新的保護呢?請看京華家居為您獻上的全面解讀。總體來説,新消法進一步規範了經營者的行為,將消費者的利益進行了細化,並對流行的網購等問題進行了關注。

  □新聞背景

  消法實施20年首次全面修改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專門法的形式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義務,以及政府和社會方方面面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繼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規。從此,中國消費者走上了依法維權的道路。

  2009年,《消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但只更改了其中一個字,就是根據法律進程將涉及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3年,正值《消法》正式實施20年之際,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7號主席令予以公佈,將於3月15日起施行。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新消法對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以及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的責任,特別是社會組織的相關責任,都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京華時報記者馬希

  □法規解讀

  七大亮點與消費者息息相關

  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正案涉及31項,相關專家為我們總結出其中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七大亮點。

  1首次明確召回義務

  ◎新消法

  第三章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産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舊消法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解讀:在此之前,我國只對於汽車、食品、兒童玩具等出臺了相關的召回管理規定,僅限于行政法規。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面明確了經營者召回産品的義務。召回制度,可以説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費者權益。我們經常會在質監部門抽查報告或新聞中得知某些家居産品存在缺陷,如可能爆炸的馬桶等。希望新消法實施後,企業對此類有使用風險的産品進行相應處理。

  2七日內可退貨

  ◎新消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舊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解讀:新消法對三包責任進行了全面強化。據悉,原來“三包”規定是由工商、質檢部門聯合下發的,總共有七個。而且對於不用商品的“三包”規定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現在統一規定了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樣一來,家居購物中一部分産品退貨難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另外,新消法二十五條出現了非現場購物方式購買的商品,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規定。這項制度據悉在修改過程中就受到了廣泛關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網路、電視、電話等購物方式愈發流行,尤其是網購,銷售額巨大。由於網購中消費者的權益品質和宣傳有差異或樣本和圖片差異比較大的,造成的消費糾紛越來越多。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將成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制度。

  家居産品網購已經越來越時髦,但大宗家居商品如傢具等能否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業內還有爭議。因為一部分産品涉及到量尺定做,而傢具經過安裝後可能會影響二次銷售。不過,業內對此有不同看法,有的企業認為自己的品牌可以做到,有的則為高昂的物流損失擔心。

  另外,消法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有人士分析,傢具産品包裝複雜、運費高昂,可能也會成為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的攔路虎。

  3遇糾紛商家舉證

  ◎新消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解讀:這是消法中新增加的內容,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在家居消費糾紛中,我們一般採取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説消費者要確定遭遇是否涉及侵權、産品是否存在品質問題,都要靠自己來舉證。這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及成本。在此前對消費維權事件的採訪中,就有律師呼籲國家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商家來舉證,減輕消費者的維權負擔。

  而消費者這一心願已經在新消法中實現。不過消費者要注意,該條款僅限于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這些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服務,並且有“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爭議”這一時間限制。

  4杜絕霸王條款

  ◎新消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舊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解讀:

  格式合同是消費侵權案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經營者利用定制的合同,使消費者沒有選擇,這也就是通常所説的“霸王條款”。新消法對格式合同也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比如在經營場所涉及消費者權利的,在顯著位置要標示清楚,進一步維護消費者利益。最近北京市工商局已經公佈了家裝合同中的6條霸王條款。消費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後,可以拒簽,向相關部門舉報,也是進一步規範市場的好辦法。

  5處罰力度大增

  ◎新消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舊消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

  從新舊兩部消法條文的對比中我們不難看出,對經營者因欺詐行為所要做出的賠償額度大大提高。新消法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商品和服務費用由原來的一倍,增加到如今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按500元計,把賠償底線增大。

  另外,新消法進一步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罰款由原來違法所得的5倍以下,改為10倍以下,沒有非法所得的,由原來的1萬元以下改為50萬元以下,這對經營者有很大的威懾作用。看來以後某些商家隨意編造商品性能、誇大服務效果的行為應該有所收斂了。

  6違法行為進誠信記錄

  ◎新消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解讀:本次消法中明確提出,對違反新消法第五十六條違法行為的查處,查處的結果要向社會公佈。據相關人士介紹,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通過了《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智慧財産權行政處罰案件資訊的意見》,其中專門提到行政執法機關要主動公開案件資訊,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懲戒違法者,使違法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日後,公開違法資訊將要形成一種制度,進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只要有違法記錄,公眾便可查到,並且該記錄將跟隨企業終身。這樣,相信不光是家居企業,所有企業都會顧忌到違法成本而有所收斂了。

  7可向廣告發佈者追責

  ◎新消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舊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新消法強化了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各方的責任,規定了涉及消費者説明健康、安全和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要承擔連帶責任。簡單地説,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現了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那麼他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某些協會、中心、社會團體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如果商品虛假宣傳,那麼也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家居産品找明星代言,找協會推薦是常事兒。但是新消法出臺後,接代言的明星們最好也親身考察一下産品,如果出了事,你們可是要負責的。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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