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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15日起允許網購反悔 法官解讀三大亮點

2014-03-12 09:01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3·15”消費者權益保障日即將到來,屆時,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也將開始實施。新消法規定,商業欺詐賠償標准將從兩倍增至三倍,網購商品也可以享受7日無理由退貨,而明星代言産品出現問題將承擔連帶責任等。新消法實施前夕,市一中院的法官對新消法中的幾大亮點進行了詳解讀。

  亮點一 商業欺詐三倍賠償

  【法條】修改後的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案例】張某花費19998元,從某藏品公司處購買了國寶九龍金幣兩套。包裝盒上記載,這套國寶九龍幣,“為國家法定流通紀念幣”。在該藏品公司網站上也有國寶九龍幣“枚枚帶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貨幣”的宣傳語。但張某向相關部門諮詢後發現情況並非如此,遂以某藏品公司構成欺詐為由,起訴了這家藏品公司。

  -法官釋法

  本案中,某藏品公司作為經營者,在明知國寶九龍金幣並非中國國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發行的情況下,隱瞞真實情況,多次使用“國家”的概念進行宣傳,導致消費者誤解並購買,構成欺詐。

  按照現行消法,消費者張某僅可以要求經營者按照購買金額的兩倍賠償,但按照新消法規定,張某可請求按照購買金額的三倍賠償。

  亮點二 網購7天內可無理由退貨

  【法條】修改後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費者定作的;2、鮮活易腐的;3、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

  【案例】張女士在網上一家賣竹木産品的店舖看中了一個木質鞋架,原本張女士對品質問題有點擔心,但是看到店裏“支援退換貨”的承諾後,才下單購買。

  而到貨後張女士發現鞋架品質不好,還沒有標簽和生産日期。便向賣家要求退貨,但是賣家不同意,理由是“竹製品難免有瑕疵”。張女士隨即以店舖網頁上的“退貨承諾”質詢賣家,卻被告知退換貨範圍僅限于“存在品質問題的商品”,而張女士的鞋架屬於“難以避免的小瑕疵”,因此不支援退換。

  -法官釋法

  新消法實施後,雖然規定除幾類特殊商品外,通過網路等方式購物的消費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且除非消費者與經營者有特殊約定,一般情況下,退貨費用都由消費者負擔。

  而如果不是通過網路等特定方式購買的商品,因品質問題而進行了退貨、更換、修理,則應當由經營者承擔運輸等必要的費用。

  亮點三 代言明星為商品問題擔責

  【法條】新消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陳某在廣告上看到某明星代言一種保健食品,並稱該産品使用效果良好。於是陳某花費3208元購買了20盒該品牌的保健品。而陳某服用上述保健食品之後出現了頭暈、噁心、厭食等狀況,住院治療花費了2573元。

  在陳某向有關部門舉報後,食藥監局調查發現,該保健食品並未經過國家批准。

  -法官釋法

  按照現行消法,本案中因陳某因服用該保健品致使身體健康受損,陳某除可以要求該公司承擔賠償所受損失2573元外,還可以主張購買保健品價款的10倍賠償。但陳某向該明星主張賠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原因是我國廣告法中對於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未做規定。

  而新消法中增加規定了個人的責任義務,因此新消法實施後,陳某可向該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張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晨報記者 何欣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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