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昨天公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實現了轉移接續。參加兩種保險的人員,以退休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是否達到15年為界,滿15年的可申請轉入職工保險,享受職工養老待遇,不足15年的,則從職工保險轉入居民保險,享受居民養老待遇。
《暫行辦法》主要涉及兩類群體,一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在鄉務農時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時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二是城鎮就業不穩定人員,未就業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業後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間交叉選擇參保。
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存儲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合併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部分不轉移,但這絲毫不影響其應有的養老金水準。
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許延長繳費後再銜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累計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人社部解釋説,主要是考慮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間的繳費標準差異很大,如果採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會導致低繳費換取高額待遇的不合理情況。
人社部表示,參保人員應只有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份待遇,對重復領取待遇的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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