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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轉入職工保險只轉賬戶不計年限

2014-03-03 09:35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昨天獲悉,人社部公佈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辦法明確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只轉個人賬戶不計算繳費年限,而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個人賬戶和繳費年限都能轉入和計算。

  辦法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再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保人員如有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可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政策答疑1 如何互相轉,待遇如何算?

  居民轉職工只轉賬戶不計年限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算,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額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額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職工轉居民 賬戶年限均可轉換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額為國家和地方政府按規定發放的固定數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額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2 發生重復繳費的怎麼處理?

  重復繳費只算職工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此外,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3 轉入時能否轉移統籌基金?

  只轉個人賬戶不轉統籌基金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只轉移個人賬戶存儲額,不轉移統籌基金。這主要是考慮統籌基金是國家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安排,既是為了解決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也是為了均衡單位的養老負擔,體現的是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與個人賬戶功能和權益歸屬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

  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劃轉12%的統籌基金,主要是為了適當平衡轉出與轉入地區的基金支出負擔,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養老保險權益,因而在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不轉這部分資金,絲毫不影響其應有的養老金水準。(記者趙鵬)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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