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大陸經濟  > 正文

節假日加班企業不付4倍工資或遭重罰

2014-02-18 15:10 來源:羊城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正月初一加班,到底是發3倍工資,還是發4倍工資?1月24日,本版以《正月初一加班,薪酬該怎麼算?》對此給予了詳細解讀,被廣泛轉發。很多人並不知道,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平時4倍的工資。

  本月,在春節加班的勞動者將陸續領取加班報酬。為此,記者專訪廣東省人社廳勞動關係處負責人。該負責人確認,正月初一加班,的確應該付4倍工資,企業不支付加班工資或遭重罰。

  正月初一加班拿4倍工資

  我們的節假日分為兩類,一類是休息日,一年為104天;一類是法定休假日,共11天,包括元旦、春節等節日放假。

  《勞動法》規定,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對這“300%”,不同人認識不同。即使在人社系統內部,也有歧義。《正月初一加班,薪酬該怎麼算?》發表後,有人社系統法規處負責人就表示,這“300%”包含了基本工資,也就是説加班報酬是200%。

  廣東省人社廳勞動關係處負責人表示,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加班工資按如下辦法計算:

  ——實行月、周工資制的,根據法定計薪天數21.75天[(365-104)÷12]折算出日工資標準,用日工資標準乘以300%計算當天應發的加班工資。

  例如,王女士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480元,所在單位實行5天工作制,折算日工資為3480元÷21.75天=160元/天。2014年1月31日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其當天的加班工資為160元/天×300%=480元。1月她應該拿到的工資是3480+480=3960元。

  ——實行日、小時工資制的,應先支付勞動者當天應得工資,再用日工資標準乘以300%計算加班工資。

  例如,李先生勞動合同規定日工資標準為200元,2014年1月31日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其當天的應得工資為200元/天×(1+300%)=800元,即法定休假日應得工資200元加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600元。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應先支付勞動者當天完成勞動定額應得工資,再計算加班工資。舉例:張女士所在單位實行計件工資,某産品計件單價為15元/件。2014年1月31日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張小姐加班,張女士完成勞動定額10件。張女士當天的應得工資為15元/件×10件×(1+300%)=600元,即法定休假日應得工資150元加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450元。

  也就是説,對以上三種薪酬形式,以前每日發多少工資,若正月初一加班,當天最終領到的工資一定是4倍。

  不支付加班工資或多付一倍

  正月初一能領取4倍工資,令勞動者歡欣鼓舞。很多網站轉載《正月初一加班,薪酬該怎麼算?》後,不少網友留言:公司認可節假日加班4倍,但認定的基數很低。

  有網友告訴記者,他平時每月工資有3500元,但單位只以8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他去年除夕到正月初二加班,每天領到的額外工資僅413元,單位計算方法是1000÷21.75×3×3=413元。

  省人社廳勞動關係處負責人介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去年加班工資訴求案達6萬件

  目前廣東沒有關於加班工資糾紛的統計口徑,但從案件處理情況看,涉及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較多,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職工提出加班工資訴求的約佔60%。按此比例測算,2013年涉及加班工資的案件量約為6萬件,約佔案件總量的19%。

  案 例

  仲裁後,他拿到補發的加班費

  周某是某企業職工,每週一至週五每天工作8小時,週六日休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1800元,按月發放。2013年2月4日至24日期間該企業統一放假,並安排周某在2月9日和2月11日加班。周某2月其他工作時間均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在工資發放日支付周某2月工資579.3元(包括2月1日、2月25日至28日5個工作日和2月9日、10日法定休假日工資),並安排周某在3月工作日補休2天。周某認為企業沒有按法律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於是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仲裁機構經審理作出終局裁決,裁決該企業應發放周某2013年2月期間的工資2296.6元(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1800元和加班工資496.6元)。扣去已發放工資579.3元,企業應補發周某工資1717.3元。

  案例評析

  1.關於該企業2月的時間劃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3年2月9日到15日期間放假調休,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該企業2月4日到24日放假期間,包含了2月9日到2月11日(即除夕到年初二)共3天法定休假日,2月4日到2月8日、2月16日到2月22日共12天工作日。此外,2月1日、2月25日至28日共5天為工作日。

  2.關於3天法定休假日: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2月9日到11日,該企業應當支付周某3天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周某在法定休假日2月9日和2月11日加班,該企業還應支付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00%的加班工資,且不得通過補休方式代替支付該加班工資。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月計薪天基數為21.75天。周某2月9日和11日2天的加班工資為496.6元(1800元÷21.75天×2天×300%)。

  3.關於12天工作日: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停工停産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企業安排周某休息的12天,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周某工資。

  4.周某實行的是月工資制,在2月的工作日提供了正常勞動(包含企業安排休息的12天,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加班2天。因此,該企業2月應發放周某工資合計2296.6元,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1800元和法定休假日2天加班工資496.6元(1800元÷21.75天×2天×300%)。

  所以,該企業應補發周某工資1717.3元。

[責任編輯: 楊麗]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股 市
臺灣| 大陸
    臺股17日開盤漲44點 為8538點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