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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首次規範網際網路保險産品 高收益類或納入監管

2014-01-16 10:45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險企贈品或送保險不得超保費的5%

  本報訊 (記者周慧)昨日,記者獲悉,保監會近日在各公司下發了一份《關於促進人身保險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規範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險企內部徵求意見。

  此前,不少險企自建網路銷售平臺,利用免費購物卡、小禮物吸引消費者購買相關保險産品。但根據《通知》規定,贈送保險的保費以及與保險直接相關的物品和服務的成本,累計不得超過對應保險産品總保費的5%。保險公司不得以現金或以同類方式向投保人返還所交保費。

  保障及長期儲蓄型:

  促銷成本不超保費的10%

  此外,《通知》還鼓勵保險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通過技術升級、産品創新等方式發展符合規定的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産品。保險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上述産品,可以在定價所用的附加費用率範圍內以保費折扣、贈送保險、提供與保險産品直接相關的物品或服務的形式進行促銷,相關成本累計不得超過對應保險産品總保費收入的10%。

  業內人士指出,在以往公司或者代理人層面,賣保險送禮物則屬於違規行為。“若給客戶的禮品折現金額較大則涉及變相返傭的行為,個別壽險公司或者代理人以贈送保險為由,變相違規開展業務,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投保人的利益。

  高收益類保險産品

  或納入監管

  年化收益率達6%甚至7%的理財類保險産品此起彼伏。不少險企甚至將積分返現也算入收益內,使保險期限越來越短的保險産品的收益率一度升至8%。對此,《通知》中規定,在銷售保障型、儲蓄型以外的保險産品時,險企應遵循審慎經營的原則,強化風險管控和成本管理。

  據介紹,原則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實現即時承保,退保應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理賠和投訴時效不得低於其他銷售渠道。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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