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為,財政部日前制定《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範》,細化了財政部門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的原則和相關要求。該規範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鋻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不同和行政管理的複雜性,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許可權是必要的。但由於自由裁量權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必須對其予以規範和限制。
據該負責人介紹,財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如一些財政法律制度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比較原則,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致使執法人員在執行中不好掌握;同時,執法人員主觀上隨意甚至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輕責重罰、重責輕罰、同案不同罰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針對上述情況,財政部規定,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綜合裁量的原則;並規範了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程式制度以及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劃分;並將加強對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約。
財政部要求對重大財政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根據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記者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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