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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凶宅” 鏈家地産涉嫌故意欺詐成被告

2014-11-04 10:50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綜合《京華時報》《北京晚報》報道 北京張女士花280萬元為兒子買了一套66平方米的兩居室做婚房,沒想到在裝修時獲知該套房曾失火燒死過人。張女士以賣方存在重大欺詐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將原房主訴至法院,並將仲介列為第三人,要求賣方退還房款、利息及相關稅費共297萬餘元。

  原告 買婚房卻買到凶宅

  10月31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張女士訴稱,今年初為給兒子買婚房,她委託北京鏈家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地産)提供居間服務。春節前的一天上午,鏈家地産業務員帶她在朝陽區芍藥居看了這套房子。張女士稱,當時房內放著一副擔架,仲介説是老人用的,所以也沒多想。她曾明確告知鏈家地産,自己買的是婚房,一定不能是凶宅,房內不能死過人。

  當時該套房標價是330萬元,賣主崔女士報了295萬元。今年1月23日晚,仲介召集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最後確定房價為280萬元。在張女士的要求下,鏈家地産向雙方出具了《房地産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該《告知書》列出了關於交易房屋的關鍵點,在“重大瑕疵”一項中,明確標示出“産權人確認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沒發生過自殺、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鏈家地産和崔女士還一致表示房子不是凶宅,沒出過事。今年3月25日前,張女士向崔女士支付完全部房款280萬元,並支付了7萬餘元仲介費及相關稅費,房子過戶至自己名下。

  今年5月13日,房子裝修時,一名老人告訴裝修工人,房子起過火,燒死過人。與此同時,工人在鏟墻皮時發現,白色墻皮下露出熏黑的墻面。

  經多方核實,張女士確認該套房子曾經失火,崔女士的前夫被燒身亡。

  被告 意外死亡不算凶宅

  庭上,46歲的崔女士及其代理律師辯稱不存在欺詐,該房不是凶宅。

  崔女士稱,火災當天,消防員告訴她,她前夫當時臥倒在門口,“説明有逃生願望,不是自殺。是喝多了抽煙引發的火災,導致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她在殯儀館看到前夫時,發現他只有小腿有傷。“他沒有疾病,感情上也沒問題,所以不是自殺也非他殺,而是意外事故,房子不是凶宅。”崔女士説。

  仲介 被告行為構成欺詐

  庭審中,被告席上的鏈家地産代理律師態度鮮明地表示,賣家違反了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原則,構成了欺詐,故同意撤銷合同。

  該律師稱,鏈家地産確認了房子的産權情況,盡到了審核義務。在原告購房時,鏈家問過崔女士房子是否為凶宅,在簽約服務時出具並讓雙方簽署了《告知書》,崔女士明確表示房子不是凶宅。“凶宅即使大幅降價也可能無人購買,故我方同意撤銷合同。”

  對此,原告表示,鏈家地産在小區旁設店多年,有足夠時間和精力掌握該房子的真實狀況。即使鏈家地産真不知該房子的狀況,那也是對房屋未做調查,屬於其未盡合同義務。所以鏈家地産在該案中有明顯過錯,應獨自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暫時休庭,將擇日宣判。

  觀點

  何為凶宅無法律界定

  北京中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紅偉稱,所謂的凶宅目前尚無權威的官方或法律界定,但依據公序良俗原則,如果房內發生兇殺、自殺等事件,帶給人以精神上的恐懼,令大眾不能從心理上接受,就應視為凶宅。如果所購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等非品質性瑕疵,那麼這套房屋就很難被人接受。此資訊直接影響買賣雙方合同訂立和履行。若因賣房人欺詐或買房人重大誤解等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可以被撤銷。

  律師表示,該案中的買房人可以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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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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