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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原村民違建住宅可以出租但不能賣

2014-11-03 09:55 來源:新快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快報記者昨日獲悉,深圳市規劃國土委日前就《<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臨時使用辦法(試行)>草案》(下稱《臨時辦法》)舉行線上訪談。據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支隊副處長楊文介紹,《臨時辦法》規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違建築辦理臨時使用備案並通過消防評估檢查,可用於出租,但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

  楊文表示,深圳存在以非法房地産開發為目的,未經批准建設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這些建築不予處理確認。其還指出,為堅決遏止建設、銷售違法建築的行為,進一步凈化房地産市場交易環境,繼續保持“嚴查嚴管嚴辦”的查違高壓態勢。

  原村民是指公安機關登記在冊(原特區內截至1993年1月1日,特區外截至2003年10月29日),並參加本村勞動分紅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籍在本市的華僑及港澳臺同胞,或者因升學就業、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戶籍已遷國內其他地方的,對其原籍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所建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仍適用原村民的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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