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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訂土地管理條例 完善土地審批制度成亮點

2014-09-28 16:43 來源:海南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在9月24日召開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廳長陳健春圍繞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修正案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説明。

  對於修正案的核心內容,陳健春表示,主要體現在了三個方面:一是完善土地審批和土地資源統一管理,二是加強了土地供應和利用管理,三是加大了土地違法處罰力度。對於完善土地審批,首先,修正案明確,調整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由省政府批准,嚴格土地審批管理;其次,調整了部分土地審批許可權,將《條例》中原規定為“由原批准機關”審批的國有閒置土地收回、國有非閒置土地收回、國有土地改變用途、國有租賃土地流轉、集體土地改變用途和集體土地無償收回等6項審批許可權,明確由市縣政府審批;再次,加強了土地資源統一規劃,將農墾土地規劃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統一管理;同時,還提出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加大對全省土地供應和交易的統一管理。

  (本報海口9月27日訊)

  解惑

  新土地管理條例答疑

  問題1:新《條例》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及土地徵收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答:具體審批許可權如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徵收基本農田、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問題2:新《條例》對改變容積率有哪些要求?

  答:新《條例》明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容積率,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報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此外,經批准調整容積率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後的容積率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依法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問題3: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答: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拆遷補償費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新《條例》規定,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青苗補償標準及地上附著物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與聽證後,應當報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縣組織測算的有關補償及地價標準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再報省政府批准,並由省政府負責公佈。

  問題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時主要有哪些權利?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時,主要有檢查權、調查權、制止權、處罰權及處分建議權等權力。新《條例》規定的措施有:(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説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拍照、攝像;(四)詢問違法案件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五)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六)停止辦理涉嫌違法用地的審批和登記發證手續;(七)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八)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與違法案件相關的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記者 杜穎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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