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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豈能置土地出讓金于監督之外

2014-09-03 09:34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日前,全國將首次針對土地出讓金展開大範圍審計的消息引發關注。在過去的13年間,土地出讓年收入增長超30倍,總額累計近20萬億元。部分地區土地出讓金佔據地方財政“半壁江山”。去年,有些省份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甚至超過稅收收入。(《新京報》)

  在“土地財政”大背景下,出現這樣一個龐大的數字,一點也不讓人感覺驚詫。倒是記者採訪發現,分散在國土、土地儲備、財政等部門的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除一些接受審計外,大多“封閉運作”,收多少、怎麼用只有一把手清楚,很讓人震驚。

  判斷土地出讓金是否合理使用,並非無規可依。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包括徵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支農、城市建設等方面。但長期以來各地土地出讓金居然還因收支明細處於公眾監管視野之外、去向不明,不僅飽受社會公眾詬病,還導致做高成本、體外迴圈、侵佔挪用、減免尋租等亂象,可謂違規不斷、腐敗滋生。

  土地出讓金成為監督外資金,不僅暴露出我國財政管理存在短板,地方財權與事權不匹配,不利於剷除腐敗土壤,同時還因為自分稅制改革以來,地方稅收收入有限,土地收益往往被用於地方財政“補窟窿”,如果長期只有一把手和經辦人清楚,即便再清正廉潔恐怕也會受到公眾猜疑。

  當前“土地財政”不但飽受社會詬病,而且本身也不利於土地出讓的有效管理。特別是隨著對土地開發使用加速,我國可使用開發的土地逐漸減少,實在消受不起這種漏洞百齣的土地出讓金粗放式管理。

  無論如何,到了該打破“自己管自己”、“封閉運作”、從源頭避免土地出讓金變成地方政府或部門機構“小金庫”、不斷縮小違規操作彈性空間的時候了。事情也許並不複雜,改變這樣破綻百齣的管理,只需將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情況作為重大事項定期向人大報告,增加資訊公開透明度,接受公眾資訊公開申請,減少土地出讓金的收支隨意性,壓縮權力尋租空間就可以解決,這並非做不到的事,有什麼理由讓土地出讓金置於監督之外呢? □賀成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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