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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時交仲介2萬元 不買房想索回這筆錢被拒

2014-01-28 09:53 來源:揚子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前年,方瓊打算為兒子購置一套婚房,她找到一家房産仲介,仲介給她介紹了一套小戶型房屋,看房後,方瓊覺得性價比比較高,仲介表示這套房子比較緊俏,方瓊如果相中,建議她先交2萬元購房意向金,算是“佔個先機”,據方瓊回憶,當時仲介答應,如果她反悔,意向金可以退給她。當時方瓊便交了2萬元,並簽訂了總價為58萬的《購房合同》。

  仲介第二天拿來房産、土地兩證。方瓊一看證便來火了,原來這套房子賣主買了還不到5年,這次轉手要繳較高的稅費。不僅如此,房子面積也比仲介所稱的要小,這樣一來,房子的性價比可比預想的要差很多了。方瓊覺得仲介提供虛假資訊哄自己“上鉤”,方瓊很生氣,不打算買這套房子了,而且她決意要把購房意向金要回來。

  可仲介稱所收的意向金已轉化為支付給賣方的定金,方瓊反悔視為自行違約,所收定金予以沒收。這下可好,房子沒買成,還倒貼了2萬元“定金”。方瓊一氣之下,告上了法院,要求仲介返還定金。

  在庭審中,雙方對2萬元的性質産生了爭議。方瓊認為,2萬元的目的是仲介保證方瓊核實房屋兩證真實資訊前,不向他人推薦此房,確保方瓊在此期間的獨家交易權,方瓊保證房屋兩證如仲介介紹相符時即購買該房屋,故該款不是購房定金。至於在購房合同上簽字,方瓊也不承認是允諾買房的行為,她解釋:“合同上只有自己和仲介的簽名,賣方沒簽名,協議便沒有成立生效。”對方瓊的説法,仲介還是堅持是方瓊單方違約,根據法律,定金不返還,仲介強調,2萬元是在方瓊同意的情況下支付給賣方的。

  經兩級法院審理,去年年底,該案有了定論。法院認為,《購房協議》上明確約定:買方在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賣方購房定金2萬元。方瓊在該協議上簽名,即表示其願意接受該條款的約束。故根據現有證據,仲介公司將方瓊所繳納的2萬元意向金,作為購房定金支付給房屋出賣人,並無過錯。因此,無論購房協議是否成立生效,在爭議的2萬元已不在仲介實際佔有的情況下,方瓊要求仲介返還該款,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文中方瓊係化名)

  律師點評 購房如何預防仲介陷阱

  本案中,方瓊和房産仲介爭議焦點是2萬元到底屬於購房定金還是意向金,方瓊雖然主張這2萬元是購房意向金,但她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最終吃了“啞巴虧”。那麼通過仲介買賣二手房時,我們如何預防陷入仲介陷阱呢?記者就此諮詢了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利軍。羅主任給大家支了幾招:1、仲介在介紹房源時,買方可以做書面筆記,對房型、朝向、面積、年限等細節一一寫下來,然後請仲介工作人員簽字確認,這份筆記具有法律效力,如日後發生爭議,買方可據此追究仲介虛假陳述的責任。不做筆記,買方錄個音也可,但技術要求較高,需買家就細節資訊不斷向仲介進行確認;2、在沒有全面掌握房屋情況之前,千萬不要僅憑看房印象就急於簽訂購房合同。3、請專業房産專業律師介入。委託律師到房産部門調取房源檔案,摸清房屋權屬、建築年代、白蟻等情況;4、如果仲介要求買方支付意向金,買方應要求仲介出具收據,寫明所付款項性質係購房意向金,並非定金,並要求仲介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揚子晚報記者 邢媛媛)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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