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經濟參考報社訴中國雅虎網的經營者、北京阿里巴巴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案作出一審宣判,認為阿里巴巴公司侵權事實成立,判決其賠償經濟參考報相應經濟損失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經濟參考報社對《畸形消費産業之頹》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資訊網路傳播權。被告阿里巴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主辦的中國雅虎網上轉載涉案作品,侵犯了經濟參考報社所享權力,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阿里巴巴公司稱其對涉案作品使用係合理使用的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據悉,阿里巴巴在未獲經濟參考報社授權的情況下,轉載和使用後者版權作品1300多篇。經濟參考報社將對餘下的侵權作品,通過法律手段,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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