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今年央視的“3·15”晚會沒有曝光汽車産品品質問題,但汽車企業並不能因此松一口氣。3月15日當天,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自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來,歷經20年時間,首次對這部法律做出重大修改。
“新消法”主要修改的部分包括:消費者在購買産品7天內有“後悔權”、禁止商家洩露消費者資訊、由經營者證明産品無瑕疵、精神損害賠償入法和遭遇消費欺詐將獲三倍賠償等。其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企業“自證清白”,也叫“舉證責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改變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可以説是消費維權的一大進步。”這些年來,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一直在為“舉證責任倒置”而努力。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不承擔舉證責任,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被告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引申到汽車市場,就是如果汽車出現品質問題,必須由商家或者廠家來出具證據,證明車輛沒有品質問題,否則就按照存在問題來處理。
在羅磊看來,這些年來消費者在維權路上苦苦掙扎最大的原因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要想證明汽車本身存在缺陷,就必須通過品質鑒定。然而,一方面,我國本身就缺乏有官方背景的鑒定中心;另一方面,鑒定費用太高。因此,儘管汽車消費糾紛的案件居高不下,但真正通過品質鑒定來維權的消費者卻屈指可數。
在這種情況下,各種投訴無門的維權案例數不勝數。“由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進行品質鑒定,也就是法律上説的舉證,確實有失公允。”汽車維權法律專家冒曉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説清楚問題的原因究竟是“使用不當”還是“産品品質”問題,因此,消費者和汽車廠商、經銷商處於不對等的位置。
不久前發佈的《中國汽車消費維權年度報告2013黃皮書》顯示,2013年,我國汽車投訴量同比增長了55.5%。其中工商系統和消費者協會組織受理的乘用車投訴量多達1.2萬餘起,約佔全部消費投訴總量的2.2%。汽車消費投訴熱點主要集中在産品品質差、配置以次充好、車輛及配件新舊難辨以及售後服務差等,而消費者投訴難主要體現在:舉證不力、鑒定無門、維權成本高以及解決效率低。
那麼,新消法能不能徹底解決消費維權難的問題呢?冒曉光認為,也不能太過樂觀。首先,“舉證責任導致”的適用期限只有6個月,也就是説,一旦汽車6個月出現問題,消費者還是必須自己舉證。而事實上,新車在半年內出現問題的幾率並不大,更多的是在兩到三年後才比較頻繁,因此,他認為,應該在汽車“三包”的期限內都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立法保護消費者意圖的明確,也就是廠家和經銷商應該在“三包”期限內保證産品不出問題。
此外,“舉證責任倒置”只能解決舉證問題,在真實的責任認定階段並沒有得到體現和解決,只能有限度地保護特定消費者在6個月之內的品質問題,事實上,廠商和經銷商在“自證清白”的過程中,往往會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者“無責任”,因此,如何考量這種結果是否真實可信,仍然需要法院或者一個第三方的檢測機構進行評價。
北京市律協憲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徐燦也認為,除了“舉證責任倒置”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消協提起公益訴訟。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這一點非常有利於同類消費者抱團取暖,是新消法中一個比較大的亮點。此外,消費者還可以充分利用懲罰性賠償。“新消法”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從“退一賠一”提至“退一賠三”,如果因為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死傷的,北京地區消費者最高可獲賠210萬元,上海可獲賠240萬元。
可以説,儘管與美國的“檸檬法”相比,“新消法”的火力還不夠猛烈,但與之前相比,也已經算是較大的進步。同時,冒曉光還提醒消費者,儘管目前輿論普遍認為汽車“三包”沒什麼作用,但事實上,汽車“三包”是有用的,只是消費者不知道怎麼去用。現在也沒有權威機構對“三包”條例進行逐條解釋,所以,解釋權就變成了廠商和經銷商的工具,因此,在遇到産品問題時,消費者還是應該拿起“新消法”和“三包”政策,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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