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日從海關總署獲悉,為做好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海關於本月起正式實施《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強化對包括“海淘”行為在內的跨境電商的監管力度。
根據公告,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需通過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公告説,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資訊。
公告明確,電商企業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並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徵免稅手續,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個人則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物品報關手續,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徵免稅手續,屬於進出境管制的物品,則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根據公告,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以及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提供企業;個人是指境內居民;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是指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實現交易、支付、配送並經海關認可且與海關聯網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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