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方立法補充排污法規空白。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將於9月起施行,符合規定的排污單位如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目前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暫不列入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需符合6項條件:一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二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産條件;三是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四是按照規定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五是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設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曹和平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在排污權證交易方面仍然面臨立法嚴重滯後的情況,排污許可證從一個法律權證到資本權證的轉變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過程。 (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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