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記者孫乾顧夢琳)《北京市統計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在北京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民意,企事業單位拒絕或阻礙統計調查,最高擬處罰20萬元。
以統計機構數據為準
送審稿規範了涉及數據統計的各個環節對象的責任和義務。其中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制訂統計資料公佈計劃,明確統計資料公佈的時間、內容、方式、頻率等內容,並按照計劃向社會公佈統計資料。公佈機關應當對公佈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針對此前出現的統計數據“打架”的現象,以統計機構公佈的數據為準。
此外,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公開使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公佈的統計資料,應當與公佈的統計資料保持一致,並註明資料來源。
建立數據解讀機制
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並完善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數據平臺,歸集各部門、各行業、各領域統計數據,實現統計資訊共用。按照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統計調查結果,開展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和監測評價,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資訊和諮詢建議。
對此,北京市法制辦表示,上述要求旨在建立數據解讀機制,要求公佈統計數據説明數據來源、調查範圍、指標概念、調查時間等是為了提高數據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此外,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有效開發利用社會資訊資源。社會資訊資源的擁有者應當提供政府統計部門所需的涉及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資訊數據。
虛假統計資料將公示
送審稿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拒絕接受依法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或阻礙統計檢查,以及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和物質利益,市和區縣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示,同時將統計調查對象的違法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資訊。
而對於接受統計調查的單位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統計檢查等行為,規定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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