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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首次圈定“保護網”

2014-10-10 10:31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年來,伴隨網際網路行業的快速發展,非法刪帖、發帖中傷、洩露隱私等利用資訊網路侵權行為頻發,個人資訊保護迫在眉睫。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

  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人遭遇網路侵權,往往被迫選擇“花錢消災”,對此,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網際網路灰色産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網際網路技術的不對等性。”《規定》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非法刪帖、網路水軍等作出規制,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遮罩特定網路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大V轉發資訊,過錯認定更加嚴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網路以及由此産生的自媒體發展迅猛,在資訊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路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針對這些特徵,《規定》第十條對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姚輝解釋説:“如果你是一個大V,就應當知道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注意力,就應該謹慎。”

  個人基因、病歷等隱私不得隨意公開

  在網際網路時代,窮追猛打的“人肉搜索”,不僅可能造成二次傷害,還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損害他人權益。那麼哪些個人資訊不得隨意公開?

  《規定》第十二條作出規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資訊;(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侵權造成財産損失最高可賠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産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産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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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冰冰與畢成功侵犯名譽權案

  “含沙射影”也構成侵權

  2012年5月19日,香港《蘋果日報》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於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畢成功轉發並評論,主要內容是,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 F”組織實施的。致使網路上出現了大量對於范冰冰的攻擊性言論,范冰冰隨後將畢成功訴至法院。畢成功則辯稱,“Miss F”指的是美國女演員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法院審理認為,從畢成功該微博下的評論以及後續大量網友的評論和相關報道來看,多數人認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畢成功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點評】侵權資訊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罵槐”的特徵。如何判斷網路資訊針對的對象就是原告?要從資訊接受者的角度判斷,即“並不要求毀損性陳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像是原告即可”。

  徐傑敖與新浪侵犯名譽權案

  專業媒體轉載應承擔更大的注意義務

  2003年11月14日,《華商晨報》發表“持偽證、民告官、騙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聯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轉机載了上述文章。華商晨報社被判侵犯了徐傑敖的名譽權。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社在當日報刊尾版夾縫中刊登了對徐傑敖的致歉聲明,但是字數、篇幅確實過小不是很顯著,新浪也未刪除該報道。法院審理認為,在華商晨報刊載致歉聲明後,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刪除該資訊,雖不具有主觀惡意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官點評】應區分認定專業媒體和非專業媒體轉載行為的法律責任,專業媒體的注意義務應當高於一般自媒體,轉載他人侵權資訊未更正仍需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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