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徐偉
□本報實習生鐘偉偉
在近日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當前智慧財産權案件持續高發,著作權侵權案件和商標權侵權案件呈高發態勢,專利侵權案件特點多樣。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在會上介紹説:“2013年,重慶市一中院共受理一、二審智慧財産權案件813件,同比增長56.95%,其中包括著作權案件622件,同比增長74.72%;商標權案件69件,同比增長50%;專利權案件86件,同比增長1.18%,三類案件佔案件總數的95.57%。”
“老字號”商標爭奪戰
“同德福”是老字號商標。原告是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是1998年獲准成立的“同德福TONGDEFU”商標的註冊商標專利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桃片等商品上。
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某是兩被告。原告認為,兩被告在其字號及生産的桃片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兩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同德福”字號的企業名稱,登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在法庭上,兩被告共同答辯並反訴稱:重慶市同德福公司的前身為創始於光緒23年即1898年的同德福齋鋪,雖然同德福齋鋪與1956年公司合營而停止生産,但並未因此終端獨特技藝的代代相傳。
兩被告的行為是規範使用其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並使用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註冊商標,不構成侵權。成都同德福公司與老字號“同德福”並沒有直接的歷史淵源,但其使用“同德福”商標與老字號“同德福”進行關聯的宣傳,屬於虛假宣傳。請求法院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虛假宣傳,消除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同德福齋鋪在合營前主要由余某的祖父和父親經營,被告余某基於同德福齋鋪的商號曾經獲得的知名度及其與同德福齋鋪經營者之間的直系親屬關係,將個體工商戶、企業字號登記為“同德福”具有和理性,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與同德福齋鋪沒有聯繫,卻使用後者的歷史進行宣傳,構成虛假宣傳。據此,法院判令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虛假宣傳,並在其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專利侵權案特點多樣
重慶市一中院透露,近年來專利侵權案件佔智慧財産權案件總數較低。專利侵權案件主要集中在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糾紛,而發明專利較少。
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3年,重慶市一中院共受理專利侵權案件199件,佔智慧財産權案件總數的13.26%。在受理的專利侵權案件當中,外觀設計專利案件114件,佔到專利案件總數57%;實用新型案件79件,佔專利案件總數的40%,外觀設計案件和實用新型案件共佔專利案件的97%。
重慶市一中院民三庭庭長曹世海表示,專利侵權案件的特點比較多樣。
首先是案件集中度高。近年來,更是呈現出“兩個集中”的現象,一方面侵權對象相對集中于農用機械、五金製品及玻璃製品,如稻穀脫粒機、滑動裝飾門玻璃、五金鎖具等;另一方面,侵權所在地相對集中,如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大多集中于大足區龍水鎮。
其次是銷售商被拉入訴訟的比例高,2011年至2013年,銷售商作為被告的案件佔了專利侵權案件的83%。
此外,專利案件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和調查取證的案件多、案件審理週期長、案件調撤比例高,也是專利侵權案件的特點。
企業的適宜與不適宜
重慶市一中院還特別針對當前企業智慧財産權的保護,提出了一些適宜和不適宜的行為方式。
該院民三庭副庭長趙志強説,當企業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保護方式。在企業走出去前要注重智慧財産權的審查,避免在國外侵害他人權利,同時也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此外,外包維權事務也是保證維權效率的一個有效手段。
趙志強還提出,企業應該正當合法地使用智慧財産權手段阻擊競爭對手,切忌濫用權利。
針對當前企業的一些不適宜做法,趙志強也進行了介紹。如有些企業將其他知名企業或者競爭對手的企業名稱、商標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將自己的企業網站設置為推廣連結,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
一起企業模倣他人馳名商標用於不同類的商品或服務,如近年來,在沖水馬桶、水龍頭等衛生設備上使用的“YiLi-伊利”商標,或者是抄襲國外企業的産品設計、委託他人生産侵權産品、標識的做法都是不適宜的。
此外,有些企業使用從網路上獲取的未署名照片進行廣告宣傳,並且認為這不構成侵權,這是對著作權法的錯誤理解。用於廣告的圖片無論是由作為廣告主的企業還是由作為廣告製作者的廣告公司提供,都必須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