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9月1日實施 山東省港澳臺居民可到全省196個點申領
原標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9月1日實施 我省港澳臺居民可到全省196個點申領
為滿足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于9月1日實施。符合申領條件的港澳臺同胞可攜帶有效證件和相關材料,就近到省內居住地196個所屬業務受理點申請辦理,受理後20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證件。
根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在山東居住的港澳臺同胞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後,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義務教育、就業、衛生、文化體育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涉及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金融業務等諸多方面的9項便利。
需辦理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和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受理點辦理,現場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採集照片和指紋,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其中,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材料具體包括:(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産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證明材料等。
港澳臺居民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工本費,居住證有效期為5年。
山東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受理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