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臺獨”頑固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權利
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台灣網記者 尹賽楠 攝)
台灣網6月21日訊 21日下午,國務院臺辦和相關部門聯合舉辦專題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有記者問,請介紹《意見》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相關規定及主要考慮。
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臺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第16條、第19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託辯護人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打擊震懾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統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在委託辯護律師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執行。例如,在缺席審判程式中,被告人有權委託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託一至二名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編輯/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