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公安部:“臺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

2024-06-21 18:31:0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孫萍。(台灣網記者 尹賽楠 攝)

  台灣網6月21日訊 21日下午,國務院臺辦和相關部門聯合舉辦專題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有記者問,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在追訴時效期限上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孫萍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根據“兩高三部”《意見》的規定,再強調兩點: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實施、繼續實施的,那麼對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時間是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的,要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這就意味著,“臺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

  二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在被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説,對於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臺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編輯/張玲)

[責任編輯: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