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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7月1日起施行

2023-06-30 09:42: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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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6月29日訊 記者張維 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趙群英在今天生態環境部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説,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吸收了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對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出更高要求,同時,進一步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了執法工作的規範性。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是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是生態環境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據趙群英介紹,《處罰辦法》呈現四個特點:

  一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法度”。《處罰辦法》對現場採樣等提出明確要求,調查取證更加規範;對立案調查、聽證、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作出細化規定,處罰程式更加完善;專門增設“資訊公開”一節,處罰資訊更加透明。

  二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力度”。《處罰辦法》增加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強化了自動監測數據在行政處罰中的應用,細化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加大對重大、惡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溫度”。《處罰辦法》增加了輕微不罰的情形,強調説理式執法,要求將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納入案卷,並將採納情況及理由寫入處罰決定書,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尺度”。《處罰辦法》明確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無主觀過錯的不予處罰,這當然指的是輕微違法行為,細化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相關規定,要求在處罰決定書中寫明適用的裁量依據及理由,確保行政處罰“過罰相當”。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