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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規範 民辦教育開新局

2021-06-07 09:25:00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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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9月1日起實施

  支援+規範 民辦教育開新局

  近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解讀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有關情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在會上表示,《實施條例》是“十四五”開局之年頒布實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規,意義重大而深遠。

  當前,中國教育進入了高品質發展階段,民辦教育的發展定位和目標任務發生了歷史性變化。民辦教育從業者正積極適應新形勢,在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援下,謀劃開拓新的發展局面。

  依法維護民辦學校同等地位

  2020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18.67萬所,佔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比例超過1/3;在校生超過5564萬人,佔比接近1/5。民辦教育成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民辦教育類型層次日益豐富,涵蓋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非學歷教育到學歷教育、從普通教育到職業教育的各個層次和類型。職業大學的設立,打開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通道,民辦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進一步增強。

  據劉昌亞介紹,此次《實施條例》的修訂完善了民辦教育的相關制度,有利於實現良法善治的積極互動,強化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法精神,維護了民辦學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職工、舉辦者等主體利益,有利於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破解了長期存在的難點問題,有利於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

  《實施條例》的修訂強調了教育的公益屬性,在發展目標上,更加注重優質特色,著力引導民辦學校提供差異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給,致力於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教育問題。在法律地位上,更加體現平等原則,充分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同等權利,依法維護民辦學校的同等地位。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強調支援規範並重,雙輪驅動促進民辦教育高品質發展。

  《實施條例》明確,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

  有效激發民辦教育內生動能

  依靠改革創新,此次《實施條例》修訂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靈活、敏銳的優勢,有效激發民辦教育的內生動能。

  據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介紹,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做了全面、系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章節條目上,現行條例是8章54條,修訂後變成了9章68條。在內容篇幅上,現行條例約6300字,新的條例超1萬字,增加了80%以上。王大泉介紹了《實施條例》修改的具體內容。例如,在新增章節“教師與受教育者”中,強調重點落實法律關於師生權益保障的規定。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強調和細化了對民辦學校教師學生的平等對待,規範和支援民辦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其中明確,建立民辦幼兒園、中小學專任教師勞動、聘用合同備案制度,建立統一檔案,記錄教師的教齡、工齡,在培訓、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表彰獎勵、權利保護等方面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與公辦幼兒園、中小學聘任的教師平等對待。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要求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照學校登記的法人類型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實施條例》的修訂,維護了民辦學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職工、舉辦者等主體利益,有利於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劉昌亞説。

  《實施條例》還專門增加了對民辦教育舉辦者提出的“從業禁止”內容,這是基於教育行業的特殊性質和行業要求新增的一個法律責任形式。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作和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實際上,他們的行為也會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系統的形象和聲譽。這些主體如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實施條例》在一般的處罰規定之外將給予從業禁止,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內再從事相應的工作,情節最嚴重的可以終身禁止。“這些規定有助於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能夠形成震懾,促使有關主體能夠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義務。”王大泉説。

  規範“名校辦民校”辦學行為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表示,新條例符合業界預期,認同度比較高,對真正以立德樹人為目標的舉辦者而言是長期利好。

  “新《實施條例》在保留、強化原《實施條例》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支援措施的同時,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無序競爭、違規辦學等行業亂象加強了行業監管。”在劉林看來,這些禁止、限制措施是對少數、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眾利益的辦學行為的有力糾正,是對民辦教育的保護與支援,符合絕大多數民辦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會各界對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持續發展的期盼。

  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落地文件,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中國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此前引發爭議的“名校辦民校”等問題將得到有效規範。

  《實施條例》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劉昌亞表示,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産物,但也産生了較多問題。“一方面,它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另一方面,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卻採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這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教育秩序。”劉昌亞説。新修訂的《實施條例》第七條重點規範了這一辦學形式,下一步,教育部還將出臺細化文件,全面規範“公參民”辦學。

  此外,針對社會關注的民辦高中跨區“掐尖”招生行為,王大泉回應説,《實施條例》提出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此外,考慮到基礎教育的事權在地方,因此規定,符合省級教育行政規定的可跨區域招生。

  本報記者 孫亞慧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