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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公益訴訟遇上民法典,會碰撞出怎樣的火花?

2020-08-19 23:28:0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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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公益訴訟遇上民法典,會碰撞出怎樣的火花?| 民法典與檢察工作

  ◆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實質是對生態環境損害恢復原狀

  ◆ 首開懲罰性賠償先河的檢察公益訴訟實踐

  ◆ 民法典為解決公益訴訟實體法依據不足的問題邁出了堅實步伐

  在民法典這部“生活百科全書”中,有11處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並明確規定了“綠色原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等制度,這也成為民法典備受關注的亮點和特色。

  提到“公共利益”,人們很自然把它與檢察公益訴訟聯繫起來。實踐中也是如此,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始終佔到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一半以上。民法典和檢察公益訴訟,秉持著同樣的維護公共利益的價值追求,又能碰撞出怎樣的火花呢?

  民法典的“綠色原則”

  民法典總則編將“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的今天,凸顯了立法的引領意義。民法典在具體規則中對貫徹“綠色原則”也作了一系列安排,如合同編中規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等。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表示,民法典回應了強化環境資源保護的現實需要。良好的生態環境,就是最普惠的人民的福祉,為此民法典專門增加生態環境保護的侵權責任、對生態破壞的修復責任,特別是規定了對惡意損害生態環境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如何落實“綠色原則”?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公益訴訟檢察教研部教授劉輝看來,民法典針對公益性訴訟新增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其實質是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恢復原狀,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細化為增殖放流、補植復綠,以及要求侵權主體制定專業性修復方案等多種形式。因此,在具體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要重點圍繞恢復原狀開展工作。

  在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檢察院檢察官的見證下,250余萬尾許氏平鲉魚苗放歸大海。

  前不久,在山東威海近海海域,250余萬尾許氏平鲉魚苗放歸大海。這是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關鍵一環。這250余萬尾魚苗價值200萬元,全部由該案被告人郭某等人承擔費用。

  “一年前在非法捕撈漁船上看到170余萬斤玉筋魚時,十分痛心,現在能夠以這樣的方式彌補被破壞的海洋生態,感覺一切努力都十分值得。”承辦此案的威海市環翠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宋春光介紹,被告人將分兩批次放流魚苗共計960余萬尾,這次是第一批放流,後續他們還會跟蹤放流到位。

  “非法捕撈案件,以恢復性司法為主,起訴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恢復被破壞的海洋生態。”威海市環翠區檢察院檢察長張傑這樣表示。

  懲罰性賠償

  讓侵權人“痛到不敢再犯”

  從總則到分編,民法典有四個條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其中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五年來,為檢察公益訴訟尤其是懲罰性賠償制度走過的路、流過的汗、長出的白髮……所有的付出都值了!”江蘇省豐縣檢察院檢察長陳士莉看到這一條文百感交集,她曾經辦理了全國第一起檢察機關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的公益訴訟案。

  這是一個造紙廠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標的只有百餘萬元,但是卻入選了2016年度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辦案中,檢察機關調查發現,當地環保局及時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職責,但是河流污染的現狀沒有改變,撲鼻的臭味依然存在,當地百姓苦不堪言。河流污染的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造紙廠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後是否就可以免除其民事責任?

  最初,檢察機關提起的訴訟請求只要求賠償當時查明的違法排污2000噸的生態修復費用。造紙廠提出,只要檢察機關同意調解,可以當庭履行到位。

  “如果只要求賠償2000噸修復費用,辦案很簡單,但是對被告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實踐中,正是違法成本過低導致環境污染問題愈演愈烈。”辦案檢察官認為,決不能就案辦案,要通過訴訟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因此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真正從源頭遏制違法排污高發態勢。

  懲罰性賠償這一概念,當時僅是在學術界提出,實踐中並無先例,檢察公益訴訟也還在試點階段。“既然是試點,就可以在不突破法律底線的情況下大膽探索,為試點積累經驗,為立法提供豐富的實踐依據。”陳士莉説。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該造紙廠2015年之前連續兩年有違法排污行為,行政處罰卷宗、企業環評報告、污染河流水文狀況、專家專業諮詢意見等都證實了造紙廠多次違法排污、危害後果嚴重。這些都為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提供紮實的證據基礎。

  2016年3月16日,徐州市檢察院書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造紙廠以專家諮詢意見所確定的26萬餘元為基準的三倍至五倍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理論界、實務界爭議很大。”陳士莉坦言。

  2016年4月11日,該案作為檢察機關第一起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正式開庭,最終,法院認可檢察機關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承擔四倍的賠償責任。

  這起案件判決生效後,造紙廠主動履行了判決,並且對環保工藝進行升級改造,順利通過環保督查,經濟效益也有較大幅度提升,案件的辦理真正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

  檢察公益訴訟

  要與民法典形成良性互動

  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迎難而上,用求極致的探索精神,首開懲罰性賠償先河。如今,民法典為公益訴訟辦案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也成為檢察官們依法辦案的堅實後盾。

  民法典規定了三類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①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情節嚴重的;

  ②明知産品缺陷仍然生産、銷售,或未有效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③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

  這也為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探索提供了實體法支援。

  在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看來,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檢察機關和法院探索民事公益訴訟懲罰賠償的認定標準、適用範圍和賠償金的管理使用等問題提供了重要思路,值得關注。

  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中的一些爭議問題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解決。如確定修復和賠償責任的請求權主體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能夠修復的,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由侵權人負擔相應費用;關於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範圍,包括功能喪失或功能損害造成的損失、調查評估鑒定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止損的合理費用,擴大了賠償範圍。

  胡衛列表示,公益訴訟作為一項尚處於改革發展中的訴訟制度,立法不完善一直是一個突出問題,民法典為解決公益訴訟實體法依據不足的問題邁出了堅實的步伐。民法典和公益訴訟都是基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具有相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與實踐基礎和時代背景,有著相同的價值追求,在公益訴訟規範體系不足的情況下,貫穿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指導思想、原則和價值體系等,能夠為公益訴訟提供明確、規範的價值指引。

  “民法典和公益訴訟不是一種單向、線性的簡單關係,我們既要自覺以民法典為指導,又要植根于公益訴訟自身的實踐基礎和理論邏輯之上,與民法典形成良性互動,探索完善公益保護的中國方案。”胡衛列説。

[責任編輯:房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