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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殺熟 最高可罰50萬

2019-10-10 09:14: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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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文化和旅遊部公示了《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在未來一個月內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暫行規定》依法明確了需要取得許可的線上旅遊平臺運營者範圍;強化了平臺的資質審核、提示、預警、監督、處理、報告、保險等相關要求;明確了平臺連帶責任。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遊糾紛的司法解釋,對平臺做出了民事連帶責任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規定》規定,不得進行虛假預訂、不得上架不合理低價遊、不得利用技術進行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回應了此前的一系列社會熱點。

  不得利用技術大數據殺熟

  不得進行虛假預訂

  針對最受關注的“大數據殺熟”問題,《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徵的旅遊者,對同一産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

  大數據殺熟還將面臨最高五十萬元的處罰。《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該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具體來説,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數據協助方面,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線上旅遊經營者提供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相關數據資訊的,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在虛假預訂方面,線上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線上預訂酒店、機票、火車票、船票、車票、場所門票等産品或服務時,應當建立透明、公開、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不得誤導旅遊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虛假預訂。

  不得上架不合理低價遊

  不得非法刪除旅遊者的評價

  幾十元的雙飛團?以後可能無法在線上旅遊平臺上看到了。在低價遊方面,《暫行規定》規定,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遊活動提供交易機會。

  針對一些平臺“刪除、隱匿差評”等問題,《暫行規定》還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非法刪除、遮罩旅遊者對平臺服務及其平臺內經營者的産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

  在信用監督方面,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法建立線上旅遊行業信用檔案,將線上旅遊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資訊、行政許可、抽查檢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資訊依法列入信用記錄,向其他部門共用信用資訊,對嚴重違法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線上旅遊平臺應先行賠付

  未盡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暫行規定》鼓勵“先行賠付”,其中規定,旅遊者通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發生糾紛的,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人身財産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負責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暫行規定》還對平臺的連帶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提供的線上旅遊經營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行為,未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經營者未能對線上旅遊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資質進行審核,或未能對旅遊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旅遊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救助,線上旅遊經營者未及時進行救助造成旅遊者損害的,應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溫婧 趙婷婷)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