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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最高法院駁回樸槿惠“親信干政”案二審判決

2019-08-30 08:25: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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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首爾8月29日電(記者陸睿 耿學鵬)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29日就前總統樸槿惠“親信干政”案作出裁定,駁回二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韓國大法院認為,一審和二審沒有將樸槿惠涉嫌的受賄罪與其他罪行分開審理,有違法理。根據韓國《公職選舉法》,總統等公職人員涉嫌受賄,將導致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限制,因此受賄罪應與其他涉嫌罪行分離開來單獨審理。

  2018年8月,首爾高等法院對樸槿惠“親信干政”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以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罪名判處其2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億韓元(1韓元約合0.006元人民幣)。韓國大法院認為,一審和二審採取捆綁審理、數罪並罰的方式,其審判量刑違背了《公職選舉法》的宗旨。

  案件駁回重審一般需要2至6個月時間,預計今年年內法院將對重審結果進行宣判。分析人士認為,重審把受賄罪與其他罪行分開審判,或讓樸槿惠面臨更重的量刑。

  韓國大法院還推翻了二審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親信干政”案核心人物崔順實等涉案人員的判決。

  大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中認定李在鎔以贊助馬術訓練為名向崔順實之女鄭某提供的馬匹不屬於賄賂,這一觀點不合理。大法院還指出,李在鎔向崔順實實際控制的韓國冬季體育英才中心注資,與樸槿惠利用總統權力幫助李在鎔強化公司的繼承經營權存在有償關係,這也推翻了二審的相關判決內容。

  對崔順實的判決,大法院認為,崔順實要挾企業向Mir和K體育財團出資並不構成脅迫罪,駁回了認定該行為有罪的二審判決。

  2018年2月,首爾高等法院對李在鎔涉嫌行賄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緩刑4年。同年8月,崔順實因涉嫌收受賄賂在二審判決中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00億韓元。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