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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動社會救援力量發揮更大作用?代表委員有話説

2019-03-13 11:38:0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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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引導支援社會組織、人道救助、志願服務和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健全國家應急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社會救援力量是我國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加強引導、強化服務,積極支援和規範隊伍建設發展,推動社會救援力量發揮更大作用。”去年8月,應急管理部黨組書記黃明在浙江紹興調研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工作時強調。

  在新時代應急管理格局下,如何建好、用好社會救援力量,引導和激勵他們有序、規範參與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參加今年全國兩會的代表委員們紛紛貢獻出了自己的智慧。

  優勢和問題並存

  “我們常説浙江是七山一水兩分田,加上地處東南沿海,自然災害非常多。因為浙江同是民營經濟大省,民間互幫互助的氛圍濃厚,給發展社會救援力量提供了一個好的基礎。”作為浙江社會救援力量的一份子,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衛視首席主播席文認為,社會救援力量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體現了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無私的奉獻精神,展現了中華民族見義勇為的優良傳統。

  全國人大代表、國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乃科表示,我國社會救援力量具有資源豐富、貼近一線、組織靈活的優勢,他們發展速度快、參與熱情高、活動範圍廣、服務領域寬,在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在浙江溫州,有些人自己買了專門用來救人的小船。因為對地形熟悉,遇到險情時,他們往往比專業救援團隊更早到達現場。”他説

  “不過,從總體上看,社會救援力量存在數量眾多、品質不高,管理鬆散、未聚合力,裝備低下、專業欠缺,活動有限、缺乏資金等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副理事長李曉林説。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各類社會救援組織有4000多家,但真正具有專業水準的社會救援組織不足800家 。由於缺乏統一管理,這些組織往往各自為戰。雖然他們在救災救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因資訊不對稱、供需不匹配、活動不規範等,一些救援隊即便及時趕到了救援現場,在面對複雜的救援場面時也無計可施。

  擁有豐富海上救援經驗的全國人大代表、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工程船隊副隊長金鋒深有同感:“參與救援最基本的前提是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水域救援不是背個氧氣瓶就可以下水施救的,起碼得保證自身安全。在這方面,社會救援力量還需加強。”

  席文舉例説,假設一場山體滑坡發生後,有人被埋在坍塌的房屋下。如果既不具備專業知識,又沒有生命探測儀等專業設備,僅憑幾把鐵鍬去挖,很可能把支撐點破壞了,引發二次坍塌。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靠專業培訓,而且要靠國家層面開展的系統培訓。

  以競賽促專業

  應急救援的專業性關乎救援成敗。應急管理部高度重視社會救援力量的專業建設,計劃於今年3月至5月,舉辦全國首屆社會應急力量技能競賽。

  競賽將設置破拆技能、水域技能、繩索技能等3個類別12個競賽項目,以區域分類選拔和全國集中競賽的形式,選拔出一批優秀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予以表彰獎勵。他們將在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指揮下,參與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目前,競賽報名工作接近尾聲,有280家社會組織參加了區域分類選拔競賽。

  “以競賽促專業的方法能夠激發社會救援力量的熱情,讓大家正視自己的不足,相互學習、補差補缺。”席文告訴記者,通過此次競賽還能全面摸清我國社會救援力量的“底數”,有利於開展整體的規範化建設。

  李曉林指出,這裡的規範化建設應該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社會救援組織自身的規範化建設,包括內部的組織形式、制度建設、人員管理等;另一方面是社會救援組織與國家救援力量之間的關係,最重要的是增強協同性。

  為此,李曉林建議,加大政府對社會救援力量的支援引導力度,將社會救援力量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作為有益補充;在開展應急救援過程中,主動為其做好銜接溝通工作,給予救援隊員身份認可和必要許可權;為長期開展救援工作且社會影響力大、公信力強、救援經驗豐富和力量強大的社會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救援車輛和救援器材,並建立長效機制,每年將救援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用於社會救援組織的裝備購置和維護。

  全國政協委員、防災科技學院副校長劉春平表示,除了裝備支援,還應健全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救援的相關制度。

  應急救援,法治先行。劉春平認為,我國現有關於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救援的制度大多停留于宏觀層面,原則性的規定多、可操作性的規定少,相應的參與機制和工作制度也沒有形成,社會力量參與救援往往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渠道和途徑。因此,我國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明確社會救援力量的權利和義務,使其在救援中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規範。這也有助於提高政府與公眾對社會救援力量的信任度,使彼此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

  “各級政府可以借鑒四川將社會救援力量納入該省防災減災救災統籌中心統一管理的模式,建立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協調機構,統籌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國家和社會救援力量應採用統一考核標準,未達標的社會救援隊伍要建立共訓共練和服務保障機制。”劉春平説。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