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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電子商務“成長的煩惱”

2018-09-01 10:54:00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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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

  破解電子商務“成長的煩惱”

  光明日報記者 劉華東 靳昊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記者注意到,在草案四審過程中備受爭議的“關係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電商平臺應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在最終的表決稿中,改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以外,這部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還有哪些亮點?光明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市場秩序

  這部2013年啟動立法程式的法律,歷時五年,四易其稿。

  “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這是電子商務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説。

  “近幾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也伴隨著‘成長的煩惱’,出現了不少問題。剛剛通過的電商法堅持問題導向,從制度上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對保護各方主體權益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京東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丁道勤説。

  ——針對網上假貨、高倣品氾濫的情況,草案從一審稿開始,就在不斷細化智慧財産權保護規則。

  ——2016年,“魏則西事件”讓競價排名亂象逐漸浮出水面,草案增加“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的規定。

  ——針對大數據殺熟和千人千面的精準行銷,草案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押金返還難,霸王搭售,快遞亂象……近幾年電子商務“野蠻生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電子商務法都作出了相應規範。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表示,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過程很好地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審議過程更廣泛地聽取了各方意見,在審議、博弈過程中取得更多的共識,使草案更具可操作性。

  趙旭東表示,電子商務法對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會起到非常具體而直接的作用,對電子商務主體的設立行為和終止行為、一般性經營行為、電子合同行為、電子支付行為、物流交付行為、資訊披露行為、繳稅行為進行了調整和規範,能有效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市場秩序。

  把支援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

  趙旭東告訴記者,在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中一直存在很強的呼聲,希望立法不要阻礙和影響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而是能對電子商務發展起到推動和促進作用。

  在法律條文中,能看到很多關於鼓勵發展電子商務的條款——“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被寫進法律總則,“電子商務促進”專設一章……正如趙旭東所説,“電子商務法既是一部主體法、行為法、也是一部促進法”。

  “因為電子商務屬於新興産業,所以電子商務法把支援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拓展電子商務的空間,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尹中卿表示,所以法律對於促進發展、鼓勵創新作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規定。

   為電子商務未來發展奠定體制框架

  “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尹中卿提到,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範和管理的需要,為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體制框架。

  “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物理網路建設、建立公共數據共用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這些規定考慮了電商未來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構建面向未來的數據經濟、綠色電商等。”丁道勤説。

  趙旭東也表示,在具體規定方面,電商定義的開放性,主體準入的低門檻等,充分表明電子商務法為市場發展創造條件。“在保證交易安全、經濟秩序的同時,電子商務法最大限度適應電子商務經營特點,反映電子商務未來發展需要,保持了法條本身的靈活性和彈性。一方面按照法律一般要求確立相應行為規範;另一方面也為經營者活動提供充分自治空間。”趙旭東説。

  “但法律並不是一勞永逸的操作指南,具體實施有待未來配套法規的明確。”丁道勤希望儘快出臺法律實施細則,“比如現在電商逃稅漏稅問題比較嚴重,後續如何解決這一情況,很值得期待。”

  “這個法具有很強的實踐性,適應了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情況,畢竟中國電子商務還在高速發展之中,隨著電子商務出現新的問題和法律調整出現新的任務,這部法還要有適時修改。”趙旭東説。

  《光明日報》( 2018年09月01日 05版)

[責任編輯:楊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