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砥礪奮進的五年 全面從嚴治黨)
本報記者 姜 潔
今年3月17日,浙江杭州市上城區委書記陳瑾鄭重地在區監委報送的對涉嫌貪污的余某進行調查的《立案審批表》上簽下自己姓名,標誌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啟動實施。
2016年11月,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拉開帷幕。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一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正在逐漸成形,將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逐步構築起“不能腐”的制度體系。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此後,各項工作緊鑼密鼓地推進——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月18日,山西率先成立全國第一個省級監察委;
2017年4月27日,隨著浙江湖州選舉産生市監察委主任,北京、山西、浙江三試點省份各級監察委全部成立;
2017年6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監察法草案;
……
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有機統一: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鬥爭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目的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鬥爭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面覆蓋。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將《行政監察法》修訂為《國家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調查許可權和手段,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要求。我們黨長期執政、全面執政,要應對風險挑戰、完成歷史使命,必須使黨的自我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國家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反腐敗的工作機構,國家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這必將有力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堅持問題導向,實現國家監察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的與時俱進
一段時間以來,有的地方反腐敗工作曾出現過一些“怪象”:有的黨員明明因為觸犯刑律進監獄服刑,卻依然保留黨籍;有的地方紀檢機關和反貪反瀆機關存在職能交叉的情況……
針對這些情況,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監察體制改革立足問題導向,主要解決行政監察覆蓋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等三方面的問題。
以杭州市上城區啟動的全國第一例監察留置措施的對象余某為例,他並非黨員,且級別較低。但在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啟動後,像余某這樣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均將受到嚴格的監督。試點地區對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或者對不適用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其核心是監督一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同時,試點地區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級監察委員會,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北京市西城區紀委在轉隸過程中採取“邊轉邊融”的方式,著重加強業務交流與培養,從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伊始,便從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預防處三個部門分批次抽調部分人員到區紀委相關部室工作,進一步加強工作對接和人員融合。
此外,各試點地區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杜絕黨員判刑前未作黨紀處理、帶著黨籍進監獄服刑等現象,同時實現紀律與法律的有機銜接,把執紀與執法貫通起來,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地體現出來。山西省委副書記黃曉薇介紹,山西省委政法委將成立“工作專班”,統籌法、檢、公、司各部門,經過大量調研、論證,緊密對接省監委出臺的“4個一”制度體系,形成了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見”為統領,法、檢、公、司“銜接辦法”為主體,共10個試行文件組成的“1+4”制度體系。
積極穩妥推進試點,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4月14日20時許,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公佈了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儘管是省監委“第一案”,但由於配套制度的指引,相關工作有條不紊,監委12項調查措施均依照程式有效使用,案件審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
根據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試點地區積極堅定、審慎穩妥推進試點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
全面完成組建是第一步。試點地區將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實行合署辦公。隨著3月30日太原市監察委主任選舉産生,山西省市縣各級監察委全部成立。山西檢察系統反貪、反瀆及職務犯罪預防三部門共劃轉編制2224個,實際轉隸1884人,沒有發生一例負面事件。
第二步是調整內設機構。試點地區堅持內涵發展,對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重新配置,對原有人員和轉隸人員統籌安排,做到機構、編制、職數“三不增”,在力量配備上向監督執紀一線傾斜,省市兩級實現執紀監督部門和執紀審查、依法調查部門分設。
北京市紀委機關原有23個內設機構,在市級檢察院劃轉10個機構後,市紀委、市監委機關撤並重組為29個內設機構,機構總數比改革前減少4個。按照監督、審查分設的思路,市紀委、市監委機關設立17個紀檢監察室。其中8個執紀監督室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工作,8個執紀審查室則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不再確定分管聯繫的固定地區和部門,第十七紀檢監察室負責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最後一步是完善制度規定、開展工作實踐。試點地區抓住組建、融合、銜接等關鍵環節,完善內部運作機制,初步建立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認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充分運用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許可權手段,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反腐敗職能作用發揮更加有效,確保懲治腐敗力度不減。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是對中國監察制度的繼承與發展,是對權力制約體制的新探索。監察機關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這與西方“三權分立”下的監察制度完全不同。“我們必須堅定‘四個自信’,從中華民族歷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從實際出發,走出一條適合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的道路。”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説。
《 人民日報 》( 2017年10月07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