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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長重要節日必燒頭香 每天出行算“吉利”方向

2017年09月20日 10:00:26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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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認定組織、參加封建迷信活動行為

  基本案情

  【案例一】何某,某縣水利局統計員,中共黨員,已退休。何某偶然結識了被列為邪教的所謂宗教團體信徒,開始信奉其所謂教義。之後,何某多次參加該教信徒聚會,搞所謂的“唱靈歌”“跳靈舞”活動,並夥同其他信徒一起到他人家中“傳福音”,教唆他人信教,發展信徒,影響惡劣。

  【案例二】單某,某市副市長,中共黨員,主管該市宗教事務。單某癡迷某宗教信仰,每逢重要節日必到寺廟燒“頭香”,後來甚至到每天出行都要算一算,看往什麼方向走更“吉利”。單某還多次與所謂“大師”合作書寫字畫,奉送給當地4家寺廟,懸挂于寺廟大堂或會客廳。

  【案例三】王某,某國有企業中層領導,中共黨員。王某喜歡旅遊,喜歡遊覽名勝古跡,多次在休假期間自費到一些宗教場所遊覽參觀。

  擬處理建議

  三人行為的性質不同,應當區別對待。

  何某構成參加邪教組織違紀行為;單某構成參加封建迷信活動行為;王某的行為則不違反黨的紀律。

  黨紀評析

  何某構成參加邪教組織行為,並構成違法行為

  共産黨員在根本信仰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保持堅定政治立場,深刻認識邪教組織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危害社會的實質,自覺增強識別抵制防範邪教組織的意識和敏感性。

  案例一中,何某作為黨員,信奉、參加被列為邪教的所謂宗教團體,喪失了共産黨員應有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場。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構成《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行為。同時,何某“教唆他人信教,發展信徒”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行為,應當按照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何某的上述違法行為未超過6個月追究時效期限的,紀檢機關在作出處分決定後,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依法追究何某的法律責任。

  單某構成參加封建迷信活動行為

  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共産黨員要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黨員組織或者參加封建迷信活動的意識深處,是對信仰的背叛,是信仰缺失、精神頹廢、墮落迷途的表現。

  案例二爭議的焦點是,單某作為某市主管宗教事務的副市長,其行為是正常的領導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還是參加封建迷信活動行為。

  筆者認為,單某雖然作為主管宗教事務的副市長,負有管理宗教事務的職責。但是單某燒“頭香”、與“大師”打得火熱等行為,顯然已經超過了正常的管理宗教事務範疇,其實質是不信馬列信鬼神的封建迷信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王某的行為不違反黨的紀律

  實踐中,判斷黨員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參加封建迷信活動行為應當堅持實質判斷,實事求是地分析黨員參與的目的和出發點,是理想信念缺失行為,還是正常的參加遊覽活動或正常的工作行為。

  案例三中王某喜歡遊覽名勝古跡,多次到一些宗教場所遊覽參觀,是在其休假時間,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參觀遊覽,不宜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執紀中注意的幾個問題

  注意組織參加封建迷信與組織參加邪教的區別。“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有嚴密的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各種控制方式甚至暴力犯罪等手段達到“教主”實施專制、滿足個人野心、為所欲為的目的。封建迷信沒有任何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迷信活動實施者和參與者之間一般相互自願,來去自由。對二者處分依據的黨紀條款不同。

  注意組織參加封建迷信與領導、管理宗教事務的區別。宗教問題始終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處理好的重大問題,領導好、管理好宗教事務是一些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現實工作一些黨政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宗教事務的領導幹部參與一些宗教事務,或者與一些宗教人士接觸,是正常的工作職責。但是,如果有的幹部打著管理宗教事務的幌子,趁機搞封建迷信活動,則構成違紀。在認定中應當堅持實質判斷,實事求是地分析黨員參與的目的和出發點,是理想信念缺失行為,還是正常的工作範疇。

  注意組織參加封建迷信與組織、參加一般的民俗、習俗活動的區別。不能把一些有著歷史文化傳統和民族區域特色的民俗、習俗活動當成迷信活動。黨員組織或者參加這些活動不應受到追究,確有不適當行為的,也應以批評教育為主。

  注意組織參加封建迷信與正常的參觀遊覽活動的區別。黨員偶爾到一些寺廟、道觀、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動場所遊覽或者參加活動儀式,其目的如果是為了遊覽或者工作目的,也不宜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注意違紀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如果黨員組織參加封建迷信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或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應當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

  (作者王希鵬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