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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出臺意見懲戒老賴:禁當公務員人大代表

2016年09月26日 06:13:32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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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中辦國辦出臺意見百餘措施懲戒老賴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包含具體措施多達100余項。其中再次明確了對失信被執行人乘坐火車、飛機、住宿星級酒店、高消費旅遊、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以及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指出,這份《意見》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涉及的領域涵蓋了國家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每項懲戒措施都極具威懾性。

  影響

  國企負責人成老賴將被免職

  在任職資格限制方面,意見明確,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意見提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式依法免去其職務。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落實

  徵信平臺已收集5億條資訊

  《意見》規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資訊列入政務公開事項。要打破資訊壁壘,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資訊與公安、民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建立的信用資訊資源共用。

  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與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聯合懲戒系統的對接,通過網路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及時反饋懲戒情況。

  據了解,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實現了部門之間的資訊交換和查詢功能,平臺目前已歸集公共信用資訊近5億條。

  意見提出,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建、工商、交通、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網際網路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路連結,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産、存款、金融理財産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産形式的網路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

  保障

  執行完畢可撤銷或遮罩資訊

  《意見》提出,在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前,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風險提示通知。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名單錯誤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糾正,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失信名單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內遮罩或撤銷其失信名單資訊。遮罩、撤銷資訊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給已推送單位。

  懲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單被依法遮罩、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並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解讀

  老賴資訊公開也是懲戒措施

  劉貴祥指出,對失信被執行人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

  劉貴祥介紹説,為了增強意見的實操性,意見專門規定了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

  “資訊公開與共用既是實現聯合懲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聯合懲戒的措施之一,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劉貴祥説,劉貴祥説,完善黨政機關支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意義重大。意見規定了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和強化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制定具體的工作機制、程式,明確各協助執行單位的具體職責。

  法院的執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認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必須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劉貴祥説。意見規定了加快推進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設、拓展執行查控措施和完善遠端執行指揮系統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加大資訊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資訊化系統,實現網路化搜尋被執行人、搜尋控制財産的執行工作機制。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