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員工請假三天遭除名 企業被判違法

2022-09-08 09:02:00
來源:工人日報
字號

  員工請假三天遭除名 企業被判違法

  一項關鍵證據讓員工“反敗為勝”

  本報記者 賴志凱

  閱讀提示

  律師表示,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要獲取與工作有關的一切證據尤其是電子數據證據,並妥善保留。

  疫情期間請事假後被公司認定曠工,丟了工作還拿不到補償金?廚師安師傅的漫漫維權路一波三折:經勞動仲裁支援、一審程式敗訴後,在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的幫助下,二審階段成功改判,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安師傅的訴求獲得了仲裁支援

  2020年7月7日,廚師安師傅因家中有事逐級向餐飲部門直屬領導廚師長向某、餐飲部經理王某請假,在經理王某口頭同意後,安師傅于當日工作結束後離開單位。

  第二天,向某以微信語音形式通知安師傅:公司總經理讓安師傅來公司辦理離職。當天,勞務派遣公司也電話通知安師傅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安師傅對於突如其來的離職通知感到很驚訝,想向公司進行解釋,爭取繼續工作的機會。7月10日,向某告訴安師傅“不用回來了,門禁卡等相關工作證件已經取消了你的進出資格,公司已經按照自動離職辦理完了。”

  安師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裁決:確認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7月8日安師傅與該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支付安師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800元,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安師傅“曠工兩天”

  勞務派遣公司及用工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安師傅向用工單位申請2020年7月8日至10日休事假,根據其于本案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證明其事假申請獲得了任何批准,此外,安師傅並未提交2020年7月8日兩公司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或不再上班的證據,兩公司亦對此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安師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連續曠工兩天,勞務派遣公司即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自2020年7月8日至10日,安師傅均未到用工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公司因此依據約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因此一審法院支援勞務派遣公司及用工單位要求不支付安師傅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該勞務派遣公司與安師傅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7月8日存在勞動關係;該勞務派遣公司無須支付安師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800元,用工單位無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拿到一審判決後,安師傅感覺自己只是正常請了個事假就被公司認定自動離職,既丟了工作還拿不到賠償金,有苦難言。

  後來,安師傅打聽到北京市總工會可以為職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遂找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請求工會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務。

  法律服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第一時間受理了其法援申請,並指派工會法律援助律師滕鑫、栗文為其委託代理人。

  律師在查閱案卷的過程中發現,單位在勞動仲裁階段與一審階段對於安師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敘述不一致,勞動仲裁階段勞務派遣單位當庭表示,與安師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0年7月8日。而在一審中,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則表示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應分別認定為2020年7月17日和2020年7月22日。

  於是兩位律師立刻聯繫安師傅,一起翻閱安師傅與兩單位的微信聊天,最終發現了關鍵性證據:2020年7月8號上午9點08分安師傅的直屬上級餐飲部廚師長向某代表公司以微信語音形式通知他:公司總經理讓他于2020年7月8日當天辦理離職。

  二審法院成功改判

  兩位律師向二審法院提出,一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基本事實認定錯誤,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請求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向安師傅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係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對解除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經查,安師傅與其廚師長的聊天記錄中能夠看出廚師長在7月8日明確有“項目老總是讓辦離職”“今天就要去辦離職”“你先別回來了,你回來也進不來立馬把你的門禁就給取消了”等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安師傅有理由相信其當天已經被公司辭退。

  在此基礎上,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認定安師傅自7月8日之後曠工三天,並據此解除與安師傅的勞動關係,缺乏事實依據。勞務派遣公司解除與安師傅的勞動合同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不足,勞務派遣公司不足以證明解除行為的合法性。

  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該勞務派遣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安師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800元;該用工單位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安師傅終於如願拿到了賠償金、補償金。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武麗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事假變曠工,一審法院判決未支援,均因證據中無法直接體現勞務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單位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或不再上班的情形。故一審法院根據安師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連續曠工兩天勞務派遣公司即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進而未支援安師傅的經濟補償。

  二審中,通過仲裁案卷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多方證據佐證勞務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單位在2020年7月8日通知安師傅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離職,從而通過該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以及用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從本案可以看出,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要獲取與工作有關的一切證據尤其是電子數據證據,並妥善保留。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