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業主房源資訊不可隨意販賣

2022-07-19 11:17:00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近年來,針對大數據時代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多發易發、引發各類犯罪的情況,上海市檢察機關積極發揮檢察職能,為保護公民個人資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前不久,上海市金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入選最高檢發佈的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辦案檢察趙文華向記者講述了該案的來龍去脈。

  業主房源資訊被販賣

  “您好!您在小區的房子賣出去了嗎?我們可以幫忙掛牌。”“最近出了樓市新規,您的房子還出售嗎?”不時打來的莫名電話讓業主不堪其擾,然而,這些自稱是房屋仲介的人,業主卻從未接觸、委託過,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2016年1月,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經營者柯某開發運營了“房利幫”網站及同名App,以對外售賣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資訊為主營業務。運營期間,柯某用現金激勵上傳真實業主房源資訊的網站會員,引誘掌握該類資訊的房産仲介人員(另案處理)註冊會員並向網站批量提供資訊,有償獲取了大量包含交易意向房屋門牌號碼、業主姓名、電話等非公開內容的房源資訊。

  然而,上述房産仲介人員上傳資訊時,並未徵得業主同意或授權。資訊上傳後,柯某安排員工冒充房産仲介人員逐一電話聯繫業主進行核實,將真實有效的資訊以會員套餐形式提供給網站會員付費查詢使用。

  趙文華介紹説,“房利幫”平臺的會員套餐分為四檔,有效期為30天,月均有超過2000人在平臺付費購買資訊,柯某非法獲利達150余萬元。

  在偵辦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時,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發現犯罪嫌疑人非法出售的部分資訊購自“房利幫”網站,遂對柯某立案偵查。

  從海量電子數據中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拿到移送來的卷宗後,我們發現柯某公司後臺的房源資訊數據海量龐雜且真偽交織。”雖然已事隔幾年,但趙文華説起該案仍記憶清晰。他介紹説,經過審查案卷,他們及時建議公安機關結合資訊性質和平臺經營模式,從電子數據、言詞證據兩方面繼續取證,並從柯某公司使用第三方伺服器存儲資訊入手,進一步查證受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準確數量。

  “在審核偵查機關從‘房利幫’在第三方數據庫中提取的業主房源數據時,我們發現有些數據雖命名方式不同,但仍屬於同一條房源資訊,如某小區和某路某號實際上是同一個地址,這就帶來了如何對現有數據進行篩選和去重的問題。”趙文華回憶説,在計算數據時,檢察機關始終以涉案資訊“可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為標準,通過準確提煉關鍵性識別要素,篩除模糊、無效及重復資訊,最終從41萬餘條業主房源數據中,認定有效資訊數量為36萬餘條。隨後,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柯某提起公訴。

  界定公民個人資訊的關鍵要素

  在法庭上,柯某及其辯護人對業主房源資訊的性質提出異議,認為房源資訊是用於房産交易的商用資訊,且部分資訊沒有業主的實名,不屬於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資訊,否認柯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沒有標注實名的商用房源資訊是否屬於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資訊範疇?趙文華介紹,2017年“兩高”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資訊”的概念表述與範圍界定,其中“可識別性”成為判斷是否屬於公民個人資訊範疇的關鍵要素。

  “本案中,業主房源資訊的關鍵內容是房産門牌號碼和業主電話,即便沒有標注業主真實姓名,通過房産的精確地理定位與手機號碼的組合,足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即房屋業主的具體身份。辯護人片面強調房源資訊所具備的商用功能,但這並不能否認業主房源資訊在內容上屬於公民個人資訊的性質。”趙文華説。

  超範圍使用限定公開的資訊要擔責

  圍繞房源資訊的使用問題,辯護人提出,網站獲取的房源資訊多為業主前期主動向房産仲介公開的資訊,上傳至網站無須另行獲得授權。且房源資訊主要向房産仲介人員出售,促進了房産交易,符合業主意願和利益。

  對此,檢察機關認為,業主委託房産仲介時提供姓名、電話等,目的是供房産仲介提供服務時聯繫使用,不能以此視為業主同意或授權仲介向社會無限制公開。通過對業主的隨機調查也證實,涉案網站並不真正從事房産仲介業務,只是在業主不知情、未授權的情況下將上述資訊擅自倒賣牟利。不論在資訊獲取還是後續使用上,柯某都違背了業主意願,更無法防範資訊付費出售所産生的傳播風險,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安全。

  2019年12月31日,金山區法院作出判決,採納金山區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意見,判處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60萬元。

  在金山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徐亞之看來,大數據時代下,數據交互流通和個人資訊保護之間難免會産生衝突、碰撞,“我們不能為了網路發展犧牲個人資訊安全,也不能矯枉過正,阻礙數據流通。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公民個人資訊權益和資訊數據流通之間的價值平衡,準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責輕重,通過類型化的典型案例辦理與宣傳,積極引導企業和社會增強法治意識,依法規範追求資訊數據中蘊含的價值和效益。”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