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請假遭遇辭退解約違法獲賠六萬
微信請假遭遇辭退解約違法獲賠六萬
□ 本報記者 韓宇
某酒店公司員工張某生病就醫,通過微信請假,結果被酒店認定曠工後辭退。近日,遼寧省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結該案,認定張某不構成曠工,判決酒店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工資和帶薪年休假工資共6萬餘元。
2019年7月1日,張某因病去醫院就診,通過微信向部門負責人請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部門負責人在收到張某請假的資訊後回復“理解,身體是第一位的”。
兩天后,某酒店公司以張某未經批准無故曠工連續3日為由,作出給予張某扣罰3日工資和罰款600元的處罰。同日,又以張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張某並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遂申請勞動仲裁。隨後,由於雙方都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張某工作時間為工作1日、休息1日,張某因身體不適去醫院診療並向部門負責人微信請病假,部門負責人的回復可視為同意張某的請假申請。儘管按照某酒店公司的規定,張某未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門負責人電話備案,在履行請假程式上存在瑕疵。但張某提供的門診收據、疾病診斷書證實張某確因身體不適去醫院診療的事實,故不宜認定張某曠工。因此,某酒店公司以張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當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涉及勞動者重大勞動權利,最高法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某酒店公司因為張某請病假的輕微程式瑕疵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有違立法宗旨。公司與勞動者應當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公司在作出規章制度變更、人事變動、崗位調整和排班變化的時候應及時告知全體員工,確保員工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