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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消費退費不能隨便“打折”

2021-05-26 09:57: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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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之下,消費退費不能隨便“打折”

  新冠肺炎疫情給人們的衣食住行帶來諸多不便,同時,在諸多因素影響下,消費退費糾紛頻現。日前,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發佈了2020年十大消費維權案例,其中3例與受疫情影響産生退費有關。

  旅遊服務因疫情中止,怎樣退費合理?

  2020年初,孫先生與吉林省某旅行社訂立了長隆廣州珠海雙飛6日遊網上電子合同,共交納團費15340元。一家三口到達目的地當晚,導遊告知“景點因疫情全部關門”,並給出兩個解決方案,一是明天可自行回家,每個人退3000元,需要旅行社代買機票的費用在3000元中扣除;二是可自由行。

  孫先生認為旅行社的扣費方案不合理,溝通後旅行社仍堅持原方案。孫先生便自行購買了次日的機票,共花費4500元。

  回到長春,孫先生聯繫退費,旅行社只同意退3000元。2020年4月,孫先生投訴至長春市消協。消協與旅遊監管部門及旅行社進行聯繫,在協調後雙方合解。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表示,按照合同法第94條內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培訓線下轉線上,家長退費遭拒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30余位高三學生家長與吉林省某國際教育集團簽訂了教學培訓合同,分別交納2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學費和伙食費,約定學習時間105天,最低不少於3個月。

  受疫情影響,一部分孩子只上了20多天培訓課就被迫停止。後期,該集團開始線上教學,但大部分學生家長並不知情,其中一部分學生沒有參與。家長多次要求退回線下教學剩餘費用被拒。2020年8月,這些家長聯名投訴至長春消協。通過消協的調查調解,培訓機構退款10萬餘元。

  鐘萍表示,因疫情影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經營者在沒有通知當事人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合同履行方式,消費者可解除合同,要回剩餘款項。

  航空公司履行全額退票設“門檻”

  寒假過後,張同學訂購了某航空公司2020年2月16日的機票準備返校,後因學校在疫情期間延遲開學,便聯繫航空公司辦理退票。航空公司稱2月8日前退票扣除70%手續費。於是,張同學在2月7日辦理了退票。

  不久,張同學接到學校關於“3月31日前辦理退票手續可全額退款”的通知,於是與航空公司取得聯繫。航空公司告知公司2月12日才接到可全額退票的通知,在此之前的退票不予受理。張同學向長春消協投訴。

  消協查詢得知,疫情發生後,民航局先後多次發佈機票免費退改政策,覆蓋人群包括延期返校學生。經協調,張同學退票被扣除的手續費全部退還。

  鐘萍表示,在疫情特殊情況下,雙方無法繼續履行服務合同,無法達到合同目的,且航空管理局也做出了全額退票的承諾,航空公司應予全額退票。對於接到通知之前辦理退票手續的,因特殊情況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也應將退票差額予以退回。

  柳姍姍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