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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溯源:《開羅宣言》發表于重慶

2015-04-27 11:19: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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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11月,蔣介石赴開羅參加中美英三國首腦會議。臨行前,軍事委員會擬定了關於開羅會議中方應提出的問題草案,包括收復中國所有失地、朝鮮獨立等。

  11月22日至26日,開羅會議召開,三國領導人討論了對日作戰、對德作戰等問題。蔣介石提議,應發表共同聲明,宣示對日作戰的總目標,昭告天下。這份會議公報的初稿根據中方的方案,由美方擬出第一稿、第二稿,羅斯福總統親筆修改,蔣介石認真審核。第三稿、第四稿由英方做出調整,中、美兩國對英方的修改表示異議,維持中、美兩國的主張,最終定稿由丘吉爾首相潤色、加工,用英文書寫。開羅會議的“最終公報文本”(Final Text of the Communiqe)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收錄于《美國國務院文件集》1943年12月4日。

  開羅會議是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召開的。為安全起見,三國領導人在草擬這份公報時,沒有標明會議的名稱、時間及準確地點,僅簡略表示“在北非召開了一次會議”。這與和平環境時期發表聯合公報,是有相當大的差異。為了不使德國、日本的情報機關知道美英領導人在西亞、埃及一帶會面,三國一致同意在德黑蘭會議結束後再發表這份公報,“將來須由三國同日同時發表”。

  11月28日至12月1日,羅斯福、丘吉爾與史達林在德黑蘭召開會議。在得到蘇聯領導人的認可後,11月29日,羅斯福總統決定,發表“開羅會議公報文本”(text of communique)的時間定於“12月1日(星期三),格林威治時間23時30分發佈”。

  華盛頓時間12月1日下午6時半,美國政府公開發表這份公報全文,美國各大廣播電臺第一時間播出開羅會議的消息。其時已是中國重慶時間12月2日8時許。

  根據三國約定,英國政府于12月2日在倫敦公開發表了公報全文。同日,中國國民政府在重慶由中央社發佈這份公報。12月3日,重慶《中央日報》在第二版(第一版為廣告)上方刊登《會議公報全文》的中文譯本:

  羅斯福總統,蔣委員長,丘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與外交顧問人員,在北非舉行會議,業已完畢,茲發表概括之聲明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劃,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馳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三國領導人將姓名署于這份文件的開頭,符合二戰期間盟國領導人發表聯合公報的規範。中國領導人排名第二。

  《開羅會議公報》只有英文,沒有中文。中文譯文沒有將“all the territories”譯出,有一點缺陷。完整的譯文應為:“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所有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原文: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12月4日,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昨日發表開羅會議公報以後,中外輿情莫不稱頌為中國外交史上空前之勝利。寸衷惟有憂懼而已。”31日,蔣介石記本月反省錄,之(三)“開羅會議公報如期發表,軍民精神為之振,此乃國家百年來外交上最大之成功,又為勝利重要之保障”。可見,在這份公報最初發表時,中美英三國稱之為“開羅會議公報”或“開羅公報”。

  由於“開羅公報”是三國作出的共同“聲明”(statement),其與“宣言”(declaration)詞義相近,故在“開羅公報”發表後,就有美英高層人士稱之為“開羅宣言”。

  1943年12月7日,美國駐華大使高斯致電美國國務院:“12月4日,在重慶的兩個韓國政黨的代表來到美國大使館,要求解釋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關於韓國‘在相當時期’(in due course)一詞的確切含義。”該電文第一次提及“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國發表《促令日本投降之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宣佈:“8.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譯文: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通過《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作為“開羅會議聯合公報”的簡稱,首先為美、中、英三大國所使用、確認,逐漸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長期沿用,一直至今。

  8月14日,日本政府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廣播投降詔書。9月2日,日本政府簽署無條件投降書,“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佈的,及以後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中關於日本必須將侵佔中國的所有領土歸還中國得到中國、美國、英國、蘇聯的確認以及日本的接受,環環相扣,構成了國際法的有效約束力。中國政府正是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的相關內容,收復華中、華南、華東、華北、東北、臺灣等失地。1895年1月被日本竊取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也應包括在內。

  《開羅宣言》的主要內容構思于重慶,《開羅宣言》的起草首先由蔣介石提議,《開羅宣言》是中美英三國領導人的共同意志,《開羅宣言》“同日同時”發表于華盛頓、重慶、倫敦,重慶擁有《開羅宣言》的首發權,《開羅宣言》命名于重慶。

  在重慶發表的《開羅宣言》,敲響了日本帝國主義的喪鐘,是1840年以來,近代中國從國家衰亡走向民族復興的歷史轉捩點,是亞太地區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實現國家獨立的解放宣言,是人類追求和平與正義的普世宣言,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與現實意義。(本文作者:褚靜濤,為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學者)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