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臺專家:《開羅宣言》對兩岸關係定位意義重大
在紀念《開羅宣言》發表七十週年之際,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王英津29日在華廣網刊發專文表示,《開羅宣言》不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均符合國際法的原理和規範,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容質疑或否定。這一法律文件是1945年臺灣回歸中國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當下臺灣屬於中國的重要法律證明。兩岸攜手正視《開羅宣言》的條約性質和法律效力,對於共同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積極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全文內容如下: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為解決二戰後對日本的處置,中、美、英三國在埃及的開羅舉行了重要的國際會議(史稱“開羅會議”),並於12月1日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根據該宣言,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包括滿洲、臺灣、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爾後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了這一條款。二戰後日本也實際履行了這一條款。本來,這可謂法律規定明確,歷史事實清楚。但近些年來,為了論證“臺灣地位未定論”、“臺灣主體性”,或否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島內不斷有學者否定《開羅宣言》的性質和效力。為此,在紀念《開羅宣言》發表七十週年之際,我們有必要重新回顧和分析這一國際法律文件的性質和效力問題,以更好地維護當下來之不易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局。
《開羅宣言》遭到否定的理據
概括起來,臺灣部分學者否定《開羅宣言》的理由和依據主要如下:
第一,認為《開羅宣言》不屬於國際條約。其基本依據和推理思路是,凡是條約大都要規定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開羅宣言》僅表明同盟國對戰後它們共同關心的問題表示一致的態度或政策,卻沒有就具體事項規定同盟國之間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因而認為《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同時,藉口《開羅宣言》採用“宣言”這一形式來進一步論證它不是一項國際條約,而僅是一項國際聲明。
第二,認為即使《開羅宣言》屬於國際條約,對日本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據國際習慣法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之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據此,認為《開羅宣言》的拘束力只及于參與當事國之間,日本並未簽署《開羅宣言》,條約的效力不能及于作為第三國的日本。1951年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才是處理臺灣主權歸屬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只是放棄了臺灣的主權,但並未表明其將臺灣歸還中國。因此,臺灣的地位處於未定狀態。既然地位未定,根據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和住民意願優先的原則,臺灣屬於居住在臺灣領土之上的2300萬人民,因而臺灣人民自決臺灣的前途也就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第三,認為即使《開羅宣言》對日本具有法律拘束力,戰後日本是將臺灣歸還給了“中華民國”而非中國。因此,臺、澎、金、馬應屬於目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無提出主張的權利”。據此推論出了“中華民國政府歷經數十年,對臺灣仍有穩定有效統治”,故而擁有領土、居民、政府、對外交往權利等四要素,符合國家構成的要件,故“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