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汪毅夫:關於“國語”和“普通話”

2013-07-31 11:18:00
來源:臺胞之家網
字號

  汪毅夫:關於“國語”和“普通話”——與臺灣友人根誌優先生的談話 

  2013年元月11日,我偕全國臺聯陳傑副會長等同事會見臺灣賽夏族頭目根誌優先生等友人。席間,我向根誌優先生請教“吳鳳傳説”問題,獲益良多,也同根誌優先生提起有關“國語”和“普通話”的話題,相談甚歡!根誌優先生囑我將有關“國語”和“普通話”的談話錄之於筆,敢不從命!爰記之以請根誌優先生教正。

  一

  “國語”和“普通話”都是作為“共同語”之名而提出來的。

  周有光《當代中國的文字改革序>謂:

  共同語的名稱也經過演變。清末民初稱“國語”(國家共同語)。五十年代稱“普通話”(漢民族共同語)。1982年的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全國共同語)。新加坡和海外華人稱“華語”(華人的共同語),名稱不同,實質相同一。

  實際上,從清末民初迄於今日,“國語”和“普通話”之名在中國一直是並用的。

  清代末年的情形是:

  1、1906年,拼音文字的制定者朱文熊提出了“普通話,”一詞二;

  2、“(1910)年底,議員江謙向資政院提出了一個説帖,對學部奏報的《分年籌備立憲事宜清單》中所列國語教育事項,舉出八點質問,提中包括:是否主張用合聲字母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 三

  3、“1911年,清朝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一國語辦法案》,這個提案為統一國語提出了很具體的措施。” 四

  附帶言之,清末學部大臣唐景葑乃是末任臺灣巡撫唐景崧的胞弟。

  民初迄於民國38年的情形是:“國語”之名被普遍使用,“普通話”(或“普通語”)之名也被通常使用。

  茲舉例説明和證明使用“普通話”或“普通語”之名的情形。

  1、魯迅《兩地書四二》:“校旁只有一店,店中人能説幾句‘普通話’,但我懂不到一半” 伍;

  2、魯迅《兩地書四六》:“昨天雇了一個人,叫做流水;然而是替工,今天本人來了,叫做春來,也能説幾句普通話” 六;

  3、魯迅《我的種痘》:“他用了很流暢的普通語,勸我們從鄉下逃來的人們,應該趕快種牛痘” 七;

  4、陳萬里《泉州的第一次遊記》:“護路軍隊多山東、河南人,跟他們説普通話,居然稱‘老鄉’了” 八;

  5、張星烺《泉州訪古記》:“有江西僧某,能普通語” 九;

  6、張星烺《泉州訪古記》:“適有晉江人陳育才者,能普通語,來週旋吾輩” 十;

  7、張星烺《泉州訪古記》:“鄭先生能普通話,問其先人之事,慷慨而談,有其先人豪爽之風” ⑾;

  8、鄭時霖《臺灣考察報告(1938)》:“辜氏為日本貴族院議員,現年七十一歲,原籍福建同安,先世移居臺灣,迄今已百餘年。辜氏操普通話甚純熟,年雖古稀,而精神矍鑠” ⑿;

  9、鄭時霖《臺灣考察報告(1938)》:“杜氏為臺北醫專教授,現任中央研究院技師,曾旅華多年,操普通話甚純熟” ⒀;

  10、臺灣義勇隊《臺灣先鋒》:“葉同志是臺灣屏東人,回到祖國來只三四年而普通話卻説得很好” ⒁;

  11、臺灣義勇隊《臺灣先鋒》:“本隊每星期六均有一次講演比賽會,主要目的在使同志們練習普通話和增強對某問題之認識” ⒂。

  民國38年迄於今日的情形是:大陸地區在1955年確定“普通話”為共同語之名,臺灣地區則普遍使用“國語”之名。

  大陸地區確定以“普通話”為共同語之名乃是出於如下考量: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共有56個民族,其中漢民族人口占全國總數的94%左右。國家實行民族平等、語言平等的政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的自由”。此後,歷次憲法都明確重申:“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在國際活動中,漢語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語言,過去叫“國語”。新中國成立後,為避免“國語”這個名稱引起國內少數民族的誤解(以為國家只推行漢語而輕視或歧視少數民族語言),所以在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期間,經過研究討論,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同時也是中國各民族間的族際共通話)定名為“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這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的現代漢語” ⒃。

  在我看來,此一考量照顧了少數民族的感受,是相當合理的。

  囿于歷史條件,“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同時也是中國各民族間的族際共通語)定名為‘普通話’”的約定不曾及于臺灣地區。然而,“名稱不同,實質相同”也。

  二

  光復初期(1945-1948)臺灣的國語運動在魏建功、何容等“語言學術專家”的主導下,採取了“實行臺語復原,從方音比較學習國語” ⒄的正確方式。

  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編印的“臺灣國語比較學習用書”包括:

  1、《臺灣省適用注音符號十八課》(1946)

  2、《民眾國語讀本(加注國音及方音注音符號)》(1946)

  3、《從臺灣話學習國語》(1946)

  4、《怎樣從臺灣話學習國語》(1946)

  5、《國臺字音對照錄》(1947)

  6、《廈語方音符號傳習小冊》(1947)

  7、《臺灣方音符號》(1948)

  我曾撰寫長篇論文《魏建功等“語文學術專家”與臺灣光復初期臺灣的國語運動》(收拙著《閩臺區域社會研究》,鷺江出版社2004年3月版),以歷史事實證明,所謂“禁用方言,厲行國語”反映的不是光復初期(1945-1948)臺灣國語運動的真相。

  三

  臺灣流行的國語裏,“和”字往往被讀為“漢”。有學者推斷此乃出於光復初期在臺灣國語廣播講座“發音”的齊鐵恨先生的誤導。

  近日,我在福建泉州“中國閩臺緣博物館”裏看到該館收集的《國語廣播教本》第2冊。該書有1946年2月初版、1946年9月5日修正二版、1946年12月26日修正三版等版本。我見到的是1946年12月26日的修正三版。該書由陳儀題寫封面:“林忠編著 國語廣播教本 陳儀題”。書前有李萬居寫于1946年2月的序文和林忠寫于1946年1月20日的自序。

  陳儀時任臺灣省行政長官,李萬居時任臺灣《新生報》社長,林忠時任臺灣廣播電臺臺長。細檢全書,我發現該書用注音符號(注音字母)將“和”字注音為“漢”’的情形共有13例:

  (1)第11頁“校長和教員”

  (2)第18頁“秘書處分為事務、文書、交際三科和秘書、會計、統計、編譯三(四)室”

  (3)第21頁“教育處下面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和會計、秘書、督學、編審四室”

  (4)第21頁“財政處是分為秘書室和金融、稅務、計核、財務、營繕、商政等科,共一室六科”。

  (5)第24頁“有第一、第二、第三科和專員室四個單位而已”。

  (6)第27頁“三等市和四等市除警務設局外,其餘都設科”。

  (7)第49頁“頭部、軀幹部和四肢”。

  (8)第50頁“頸、胸和腹(肚子)"。

  (9)第51頁“大腸和小腸”。

  (10)第51頁“上肢和下肢”。

  (11)第54頁“剛才和你説話的是誰”。

  (12)第54頁“還有那個男小孩和女小孩呢?”

  (13)第54頁“是我的表弟和表妹”。

  據記載,臺灣廣播電臺舉辦的“國音示範廣播講座”由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派員經常于每日早晨六時在臺灣廣播電臺播音,為各地教師及專負國語教育責任者作發音示範,解釋語音變化並解答疑問” ⒅。“作發音示範”者為齊鐵恨,擔任臺語翻譯者為林良。

  現在的問題是,《國語廣播教本》第2冊將“和”注音為“漢”,是該書之編著者林忠據齊鐵恨的發音記錄的,抑或是在廣播電臺“作發音示範”的齊鐵恨據書之注音發音的?質言之,誤導者是林良,或者是齊鐵恨呢?

  在我看來,將“和”讀為“漢”,尤其是由漂亮的臺灣女主播來讀,那讀音也真是漂亮!(汪毅夫:全國臺聯會長、臺盟中央副主席)

  2013年元月15日

  

  一《當代中國的文字改革》,第2頁,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5年5月版。

  二《中國文化通史民國卷》,第458頁,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2000年1月版。

  三《中國文化通史晚清卷》,第182頁。

  四《當代中國的文字改革》,第50頁。

  伍《魯迅全集》,第11卷,第120頁,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

  六《魯迅全集》,第11卷,第128頁。

  七《魯迅全集》,第8卷,第350頁。

  八《廈門大學國學研究院週刊》,第1卷,第1期,1927年1月15日。

  九、十、⑾《史學與地學》,第4期,1928年10月1日。

  ⑿《臺灣文獻彙刊》,第5輯,第8冊,第545頁,北京,九洲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⒀《臺灣文獻彙刊》,第5輯,第8冊,第558頁。

  ⒁《臺灣先鋒》第3期,1940年6月15日。

  ⒂《臺灣先鋒》第5期,1940年9月15日。

  ⒃《當代中國的文字改革》,第276-277頁。

  ⒄ 《魏建功文集》,第318頁,江蘇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⒅《臺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冊,第429頁,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