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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嘉:兩岸簽署經濟協議可加強雙方互信

2009-01-04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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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聯合報》3日發表署名文章指出,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日前提出對臺政策新六項原則,其中一項提及兩岸應推動簽署“綜合性經濟協作結構”,此一建議可説是正面回應了馬英九的想法。兩岸若能簽署經濟協作協議,不但對臺灣經濟會有重大效果,且因兩岸間存在許多敏感政治問題,若能簽署,自然也會有重要的政治意涵。

  文章説,對於以貿易為導向的臺灣而言,如果兩岸進行自由貿易會大大增加臺灣對大陸的出口,尤其是受到當前國際金融風暴的影響,兩岸貿易自由化就顯得更為重要。此外,臺商海外投資中,超過七成是前往大陸投資,有了“綜合性經濟協議”之後,大陸臺商的投資將可獲得實質的保障。

  在綜合性經濟協作協議下,臺灣的人流、物流、與金流都可以完全自由的在兩岸之間流動,臺灣不但有機會成為臺商營運中心,而且臺灣也有機會吸引更多的外資到臺灣來,或者可在臺灣生産,行銷大陸;或者利用臺灣的人力與技術,把臺灣當成進入大陸市場的平臺。

  文章指出,2010年大陸與東協國的自由貿易區即將成立,其後,日本與韓國也將陸續與東協國成立自由貿易區,我們看到某種形式的東亞自由貿易區即將出現,臺灣卻不得其門而入。如果臺灣與大陸簽署綜合性經濟協作協議之後,臺灣也將有足夠的理由與新加坡、日本、美國等國家簽者自由貿易協議。

  文章認為,除了上述重要的經濟意涵以外,兩岸簽署綜合性經濟協作協議也有重要的政治意涵在內。因為發展經濟關係是對雙方都有好處的,因此雙方可以借著經濟關係發展來創建起雙方的互信關係。如果能簽署綜合性經濟協作協議,可以讓雙方的互信基礎大大的往前邁進一大步。在這個互信基礎上,未來進行政治性協商時,應該就會容易很多。

  文章説,以當前兩岸經貿發展的關係來看,要立即簽署全面的綜合性經濟協議不容易。且就算簽署後也很難立即實施,以大陸與東協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為例,簽署時間為2002年,正式實施則為2010年。因此,我們認為兩岸可先簽署一個“框架集性協議”,其中只有些較簡單協議,然後在此框架集性協議下,兩岸再就經貿正常化(即WTO原則)、關稅減讓、再到經貿自由化等等事項逐漸協商,最後再走向全面性的綜合性經濟協作協議。(作者為臺灣政治大學經濟係教授)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