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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設“落地”需細化懲處措施

2018年03月19日 17:59:00來源:台灣網 

  近日公佈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中提出,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的乘客,各鐵路運輸企業限制其購買車票,有效期為180天。(廣州日報3月19日)

  信用體系作為一種市場規範的社會機制,與當代人的生活已密不可分。而將違反社會道德法規與個人信用掛鉤,則是制約和改善社會不良風氣的最有效手段。前段時間的高鐵“扒車門”,辱罵乘務員,動車上偷吸煙等等陋習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公共秩序,危害公眾安全。不僅造成了極差的社會影響,更對鐵路等運輸部門的治安管理敲響了警鐘。而本次各部委聯合發表的意見,對於規範和保護出行秩序無異於一場“及時雨”。

  規定中關於動車組抽煙、無票乘車、冒用或使用無效優惠證件乘車、偽造車票、販賣假票等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以及限制乘車的時間。讓讀者們看來確實是大快人心,但詳實的條文背後,懲處力度的細化才是影響規則實施的關鍵。

  長久以來,對於違規違紀者的懲處力度,一直是多重矛盾的社會問題。一方面,社會大眾站在公眾利益的大角度總是呼籲執法有力度,治理才有深度;但當自身違規違紀時,卻總想著如何找後門,如何説好話去逃避應有的懲罰。另一方面;中國的“人性化”執法存在爭議。就拿前不久某旅客被逮到高鐵抽煙,由於認錯態度好,乘警對他進行教育並進行了200元罰款。而《鐵路治安管理條例》中規定動車組抽煙罰款卻是500-2000元。一方主動承認錯誤,認怨認罰;另一方審時度勢,量刑懲處。從事件處理來説,沒有什麼不妥,但就法律懲處來説,出現了“老好人”的問題。而這就暴露了單一法規條例在執法過程中無法用定量去衡量對錯的弊端。

  那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這就要求細化懲處措施和條例,對於認錯態度良好,或者初犯者給予從輕處罰,對於“老賴”等不思悔改,變本加厲者從重處罰或直接拉入黑名單等等,因此,這對法規制定和誠信系統的完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還要預防“白內障”式執法,擯棄“看得多”、“聽得多”的慣性處理模式,絕不縱容違法者的囂張氣焰,才能讓信用體系真正起到規範的良性作用,讓規則重拾約束力。

  讓信用體系建設“落地”任重而道遠,除鐵路聯合立法部門加大宣傳引導之外,公眾也應高舉“誠信”大旗,共同維護信用體系建設。唯有如此,方能讓誠信思想共用神州。(台灣網網友:孫思可)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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