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旅遊法》帶來哪些新變化?

時間:2013-09-09 15:12   來源:台灣網

  我國首部《旅遊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首部維護遊客消費權益、規範旅遊行業秩序、促進旅遊經濟健康和諧發展的法律必然會引起諸多關注。在這部法律中,三大亮點的出現,讓消費者看到希望所在,因為這三大亮點不僅直指旅行社的痛楚,更是從根本上開出藥方,下足了整治旅遊市場亂象的勇氣。這三大亮點分別是:不得安排購物、取消自費項目、不得索要小費。儘管看似很微小,但卻能夠真正遏制旅遊市場的不正之風。

  首先,“不得安排購物”直接鏟斷旅行社與地方商家之間的利益鏈。在旅行中,最不願意出現的一幕無疑就是導遊安排的購物,甚至是強制購物,因為在這個項目,導遊可以依據遊客的購買金額獲得不菲的提成。這就促使導遊刻意安排各種購物項目,這不僅讓遊客反感,更直接損害遊客的利益,因為並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購物。尤其是一旦出現強制購物之後,遊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對此,《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遊者購物”。行程表裏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會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動時間,若是遊客有購物需求,可自願前往。

  其次,“取消自費項目”將旅行價格更加直觀透明化,讓遊客們放心消費。由於在以往的旅遊市場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費項目,這些項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陷阱。對於一個旅行團的人來説,參加與不參加都是一個問題。參加的話就會付出更多的金錢,不參加的話,導遊的臉色就會不好看。而《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以往遊客報名低價團,旅行社為了降低團費,連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費項目。十一之後,這些“必去”的景點全部含在團費中,遊客不用再掏一分錢。這樣的規定,將團費更加直觀而透明化,可以讓遊客放心消費,不再顧及導遊的臉色。

  最後,“不得索要小費”更是將旅遊市場的黑手切斷。因為小費本不應該向遊客索取,導遊的費用原本就應該旅行社支付,再次索取小費屬於額外收益,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旅遊法》規定,“導遊和領隊禁止向旅遊者索取小費”。在新版旅遊合同中,團費裏將包含境外小費、導遊、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並標注了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取消小費,當然並不是意味著小費瞬間就自動消失,這必須依靠消費者在旅行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向相關部門舉報違法行為。因為小費的索取有著更多的隱蔽性,如果缺乏遊客的監督,將會成為沒有約束力的條款。

  當然,這僅僅是首部《旅遊法》帶來的三大亮點而已,從立法的目的上看,這是一部規範旅遊市場的規範性法律,對於旅遊市場的各種亂象必須有所涉及,而最終的落腳點無疑是作為旅遊者的消費者自身的權益。對於消費者來説,他們希望獲得的無非就是在旅遊過程中的品質和品質,而通往高品質和高品質的路上必須有《旅遊法》的護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絕各種違規現象,整治旅遊市場的不規範狀況,在規範旅遊行業的過程中為我國旅遊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插上騰飛的翅膀。(台灣網網友 王傳言)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