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公益訴訟才符合“環保國策入法”

時間:2013-06-27 14:13   來源:新京報

  環保國策入法固然必要,但國策的貫徹施行還得落實在具體制度中。“環保國策入法”的重要意義,必須要通過給社會更多法律賦權來實現。

  據新華社報道,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擬首次規定多項制度。草案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同時明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世紀80年代,國家提出環境保護是基本國策。現在環保國策正式入法固然必要,但更應看到,國策的貫徹施行還得落實在具體制度中。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設限,勢必阻擋公眾在遭受環境侵權之後尋求司法救濟的熱情和信心。

  依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條款,曾被普遍認為將開啟環境公益訴訟的新紀元。但司法實踐卻令當初的“樂觀派”不盡尷尬。我們仍在面對這樣的窘境:一面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發,一面又是環境公益訴訟步履維艱。

  窘境的根源指向立法的模糊。所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究竟指哪些“機關”、哪些“組織”?“法律規定的”僅是“機關”的界定語,還是也界定了“組織”?按照一些民訴法學家的學理解釋,立法原意至少應包括“經法定程式登記註冊的有關組織”。但從各地法院不約而同對環境公益訴訟説“不”來看,法官們更傾向於將此解釋為經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或“組織”。

  回頭來看這一規定,更像是立法者的有意為之。當初修法時各方爭議不下,激進者要求將公益訴訟的主體開放給所有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而保守者的訴求恨不能取消這一制度,或至少將其主體資格限定為政府機關及其管轄之下的、以“社會組織”面目出現的半官方機構。現在“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透露出的消息,顯示在這場仍在延續的立法博弈中,保守派已經佔了上風。

  但社會之於行政體系,最突出的特徵就是平等。法律應為所有合法的社會組織提供公開、公平和公正的發展平臺,讓他們在平等競爭中優勝劣汰。在一個日益開放的社會,卻選擇將公益訴訟提起權交給某個組織來壟斷,説是“嚴重倒退”實非誇張。在中國,社會組織和民間團體均是需依法註冊才能從事相關活動,在已經法律許可的前提下,完全應將公益訴訟提起權放寬至合法的社會組織和民間團體。

  期待立法機關對民間的這些呼籲能夠給以正視及尊重。“環保國策入法”的重要意義,必須要通過給社會更多法律賦權來實現。除環保聯合會外,中國這些年已産生了大量合法的環保NGO組織,為推動環保做了大量工作,公益訴訟不應把他們全都排除在外。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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