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公益訴訟為何只能消協做?

時間:2013-04-25 13:46   來源:新京報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妨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公益訴訟經驗,儘量放寬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完全可以向社會多放權,讓律協等更多群體參與公益訴訟,沒理由只讓消協來做。

  已經頒行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迎來首次“大修”,有不少亮點值得關注。比如,首度明確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

  應該説,較之現行消法並未賦予消協組織公益訴訟的職能和權利而言,此次法律上明確消協可替消費者打官司,進步不小。但還是有些保守,完全可以放得更開一些,按照“簡政放權”、“向社會放權”的改革思路,未來應進一步擴大公益訴訟的主體,給更多合法的民間社團活動的空間。

  實際上,今年年初生效的新版《民事訴訟法》,其中一些內容,也阻礙著公益訴訟空間的進一步放寬。比如,“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可提起消費公益訴訟”,這雖堵住了個人公益訴訟的可能,但並不妨礙NGO組織、律師協會這樣的民間力量,參與到公益訴訟當中去。

  不妨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公益訴訟經驗,儘量放寬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比如,當前正在修訂的新消法,能不能將公益訴訟的權利,更多賦予其他合法的民間組織,例如中國律協和地方各級律師協會,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患者權益維護中心等組織,他們往往專業性更強,維權慾望更迫切,也不花納稅人一分錢,何樂而不為呢?

  待將來條件成熟一些,再在有關法規中,進一步賦予以律師為主體的個人消費公益訴訟資格,應該順理成章。

  退一步説,草案規定只有“省級消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中國消協,全國只有一個;省級消協,一個省也只有一個,難以適應消費公益訴訟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完全沒有理由限制地市級消協和縣級消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

  新消法的修訂已進入“二讀”階段,按照一般立法程式“三讀”通過的慣例,希望立法機關能夠公佈草案,更多地聽取社會意見,使消費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更加科學,盡可能向社會放權。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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