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改革開放之初,如今稅收立法的環境和條件都已發生巨大變化,理應重新評估和思考稅收授權立法問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總會計師汪康在中國企業發展高層次論壇上表示,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房産稅擴大試點的範圍,但目前要提出一個完善的方案還有難度,而且房産稅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事,因此擴大試點還要經更大範圍的討論,甚至可能還要經過全國人大的討論。
有關負責人一句“甚至可能還要經過全國人大的討論”的表示,看似不經意,卻無疑點到了房産稅乃至整個稅收制度的命門。提醒我們在稅收體制中存在的一個舉世公認的基本常識:無法律即無稅收,徵什麼稅、怎麼徵以及徵多少,都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而且這裡的“法律”是狹義的,僅指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我國《立法法》也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國家稅收事項只能制定法律。由此可見,在嚴格法律意義上,房産稅開徵經過全國人大的討論,其實不是什麼“可能”,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
現實中,之所以絕大多數稅收的依據並不是法律,而更多的是行政法規以及各種行政規範性文件。根本的原因,在於改革開放之初稅收法制建設任務繁重,而相關立法技術和條件尚不成熟,因而上世紀80年代,全國人大曾兩次授權國務院對有關稅收事項行使稅收立法權。
需注意的是,即使有法律的授權,也並不意味著被授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對授權事項自主而為,也不意味著全國人大作為授權主體可對被授權者的稅收立法聽之任之,更不意味著授權之後全國人大自己不可能再行使稅收立法權。相反,我們應當根據現實以及改革需要,逐步限縮直至取消行政部門的稅收立法權,讓稅收立法真正回歸最高立法機關。
這是因為,一方面,當初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行使部分稅收立法權,乃是權宜之計。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立法經驗的積累,尤其是立法技術的日臻完善,稅收立法的環境和條件都已發生巨大變化,理應重新評估和思考稅收授權立法問題。另一方面,稅收立法授權儘管在當初是必要的,也對改革開放起到過積極作用,但如今畢竟時過境遷,加之授權範圍過寬,監督制約機制嚴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稅收行政權力的膨脹甚至異化,並由於不能充分反映民眾呼聲而出現了一些負面影響,稀釋了稅收立法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更為重要的是,行政部門決策往往更加重視效率,又缺乏民意充分博弈平臺,因而很可能會在決策過程中偏離民意,而全國人大具有相當高的代表性,可以為不同利益和力量提供制度化的參與途徑。稅收直接關係到廣大納稅人的財産權利和經濟自由,由全國人大而不是行政部門行使稅收立法權,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和整合民意。
可見,是該對現行稅收立法授權的規範和實踐進行重新審視和變革的時候了。另外,各地房産稅試點自推出以來爭議頗大,房産稅也是關涉億萬家庭利益的重要稅種,無論是試點擴大抑或是否開設這樣一個稅種,都理應充分吸納民意,秉持程式公正。從這個意義上説,稅收立法權的上收和回歸,不妨就從房産稅開始。(劉行 法律從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