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時空裏冥思

時間:2012-09-07 14:00   來源:檢察日報

  法哲學是一門追問性學問。法治時代,人民不僅要保持對法律的言説興趣,更要形成對法哲學問題的思索衝動。法哲學的貧困是潛在的。法律家有足夠的智慧去自圓其説,而沒有耐性去進行終極探究。法學家因為在司法實務之外,雖然有理論建構的野心,卻無法在實踐層面讓更多的人信服。在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律問題更多的不是理論分歧而是利益分歧,這在一定程度上鈍化了中國法學家的理論勇氣和言説衝動。

  當下的中國法學爭議多、追問少,吵鬧多、思索少。法學固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學問,但是,無意義的法學爭議會消耗人們追尋法學真諦的靈感和智慧。舒國瀅在《法哲學沉思錄》一書中認為,真正的法學爭議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意義,即尋求法律問題之答案。法學爭議往往不只是知識層面的爭議,而是貫穿著價值判斷的分歧。法學爭議是一種複雜的話語形態,既有政治、經濟、社會和歷史背景,又交織著錯綜複雜的現實問題、利益衝突和價值選擇。即使現行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已經給出明確的答案,但是,人們仍然會各執一詞。建立在尊重司法權威前提下的法學爭議是有益無害的。舒國瀅指出,法律問題具有對象的屬性,提問者不同,表達方式、理論支撐也會不同,提問者由於受自我知識局限也可能提出真問題,也可能提出假問題,但是,提問本身就體現了一種關切、一種傾向、一種價值觀甚至是一種機巧、一種策略。當下的中國法學界很少有人真正關心提問者的困惑、迷茫、質疑和尷尬,更多的法學研究者喜歡以真理掌握者的姿態給出答案,而不願意和困惑者一起從困惑中走出來。法律問題的回答必須恪守常識、直面現實、關懷終極。

  法律發現是需要一個痛苦尋找、艱難分析、客觀判斷、認真鑒別的過程。法學理論只有解答真問題才有價值、有意義。舒國瀅認為:“任意的、因人而異的法律問題的解答方式是任何以實現法治為目標的法律制度所不允許的。”理論既是一種知識約定,又是一種價值共識。法學作為一種積累性知識,積澱了人類治理社會的經驗、智慧和方法。法學天生就不是烏托邦性質的知識,而是一門實踐性學問,一種帶有技術色彩的理性。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法學理論要一刻也不停息地回應現實而緊迫的問題,法學對實踐的面對是從容的、穩定的、和緩的和開放的,足以理解、解釋和表述各種變化。正如舒國瀅説:“法學傳統的力量總是默默地起作用,綿延不絕。”建設法治國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讓法學的力量在社會管理和秩序控制中起作用,讓法理思維成為國家和公民的思維常態。

  中國法學學術的積弊在於與中國社會的真問題總是隔著一層。一些法學學者熱衷於用西方法學學術觀點來批判當下中國現實,他們在引用西方理論時往往連篇累牘,而在提及現實問題時,卻蜻蜓點水,寥寥數語。整個學術論證過程只有外部觀照而無內在邏輯。法學學術與大眾的交流無比匱乏,而一些法學家跳出學術圈子,以時評文體向社會熱點發言的時候,卻又缺乏學術的力量。當代中國不乏法學意見領袖,卻難覓法哲學家。人文空氣稀薄的法學院大量批發實用型法律人才,卻造就不出有影響力的法學思想家。法學家的使命是對法律問題進行反思、解釋和批判。反思可以警醒自我,解釋可以澄清對象,批判可以審問一切結論。拋棄法哲學,法學爭論就會混亂無序,法治精神圖景也難以清晰呈現。

  舒國瀅説:“法律的歷史之所以不是空洞的,就在於人類個體和群體對時間的參與。”人們在時間的河流裏打發著各種動機、慾望,或者枉費心機,或者投機取巧。一部法治史,就是法律對人類生存時空充斥、浸透的歷史,也是人的理性、主體性和法律價值生成、瀰漫直至升騰的歷史。因而,法律思想的建設與法律制度的建設同樣重要。人類不僅需要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法律規範,更需要閃爍智慧光芒的法律思想。法官不是對法律機械複寫的機器,公民也不是對法律亦步亦趨的木偶。僅有規則之治是不夠的,還要有理由之治。法治時代不是一個“莫問理由”的時代,而是一個追問理由、追問意義的時代,是一個摒棄“不擇手段”行為方式的時代。如果法律思想力量不夠強大,法律體系就會喪失自我解釋力,公民也就喪失對法律體系的信任和依賴。(丁國強)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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