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客戶提前將財産轉移,銀行完全可以通過訴前財産保全,凍結銀行賬戶,然後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而不是借助自身便利,擅自劃走消費者銀行賬戶內的資金
將金融裁決的專業性和行政力量的公信度有機結合,設計出一套確保實質正義的、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當前,完善關於銀行內部控制的立法,健全行政監管、自律監管和糾紛解決三方面的聯動機制,對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在立法方面,我國還沒有對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這使得相關規定流於形式。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內部控制的評價結果是商業銀行風險評估的重要內容和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依據,顯然不夠。應該建立相應的評價、整改和處罰的剛性機制。在指引中第四條所規定的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在“有案可查”的基礎上規定“責任到人”,對由於銀行交易系統漏洞導致國有資産的損失,銀行相關負責人及交易系統研發人員也應依法問責。
在行政監管方面,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了挑戰。銀行業務涉及證券、基金、信託、保險等多個領域,面對諸多新型金融産品,現有的分業監管弊端日益暴露,金融國際化、全球化也呼喚混業監管。在現階段我國難以短期內實行混業監管的背景下,應首先完善牽頭協調監管模式,避免業務交叉領域各監管機構爭權力、推責任的情況,降低監管運作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以實現加強審慎監管、及時預警、控制和處置風險的金融監管目的。同時,還要建立外部監管與銀行自律和內控的對接機制,形成有效互補。
在銀行自律方面,應該明確各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相互間關係,使各項業務都有規範的操作流程,並建立部門之間、崗位之間職責分離、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同時,商業銀行必須建立有效的資訊交流和反饋機制,切實保證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有適當的途徑及時了解經營和風險狀況。在遇到緊急狀況時所採取的應急措施,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防止客戶提前將財産轉移,銀行完全可以通過訴前財産保全,凍結銀行賬戶,然後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而不是借助自身便利,擅自劃走消費者銀行賬戶內的資金。
最後,從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角度考量,應建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金融創新的超前性和金融立法的滯後性,使得新型金融産品缺少明確的法律規範,加之金融糾紛專業性非常強,這給法官判案帶來了難題。儘管訴訟的方式具有權威性,但與金融消費者追求解決糾紛的效率不符,因此,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非常必要。目前,需要建立專業的機構處理金融糾紛,將金融裁決的專業性和行政力量的公信度有機結合,設計出一套確保實質正義的、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專業性的金融調解比起訴訟更有助於直接判斷客觀事實,從而準確界定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違約,幫助矛盾及時解決,提高金融紛爭解決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減少因訴訟中的針鋒相對而引起的紛爭,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穩定、健康發展。(楊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