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座談會”日前在京召開,國資委所監管的央企主要負責人和紀委書記,以及其他央企負責人參會。據悉,《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已于去年出臺,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敦促央企遵照執行這些規定,並要求通過完善制度規範,將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納入年度財務預算管理。(9月5日《第一財經日報》)
國企職務消費不受控制,必然與混亂的內部管理、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聯繫在一起,通常還會牽連出金額巨大的貪污腐敗、國有資産被侵吞流失等案件。反過來,若能嚴格控制國企職務消費特別是其負責人職務消費,就有助於規範其內外管理、遏制貪污腐敗。
中央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央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監管,當然是必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説的“必要”,是指來自紀檢監察機關、國資主管部門的“體制內監管”具有必要性——“體制內監管”相對嚴密,央企負責人要想進行奢侈的、鋪張浪費的、違規報銷單職務消費,就會更難——但並不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説,單靠中央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來監管,即便這種監管制度體系如何嚴密、監督者100%不會分心和徇私,也不能從根本上清除央企職務消費中的違法違規現象。
道理很簡單,任何一家如今仍保留在央企序列內的企業,不僅總部部門層級複雜,而且投資控股體系、業務體系龐雜,有的還有發達的海外投資業務。要想對這樣的企業的負責人職務消費進行有效管理,不僅需要有充足的人手獲得央企總部財務資訊,在充裕的時間內進行外部審查,而且還需要對其多級子公司、控股企業、業務夥伴、存在密切業務來往的地方政府的相關賬目進行檢查。幾個部委就算只做這方面的審查、檢查工作,也根本不可能完成對全部央企的核查甚至抽查。
實際上,國資委成立後,就一直努力增強對央企的監管控制力度,央企負責人職務消費也在監管控制範疇之內。與之同時,中央和國家其他一些相關的主管部門也在積極開展監督審查。但其成效顯然是不能讓人滿意的,不僅公眾反映並未察覺央企領導人甚至央企員工職務消費行為得到控制的任何跡象,而且從上述多個部門年復一年出臺更趨嚴厲的監管審查規定來看,監督者自己也不認為既有的監管審查達到了預期。
在筆者看來,要想真正規範央企負責人職務消費,除了強化制度建設,敦促主管部門負起該負的責任之外,還應該在符合證券市場規則(部分央企是上市公司)、確保技術機密不出問題的前提下,切實實現央企各類賬目在企業內外予以公開。一方面,要在央企企業內,確保企業普通崗位上的員工對公司賬目等運轉情況的知情權,借助央企員工熟悉本企業業務、成本等資訊優勢。另一方面,要向社會公開。這既是為了滿足公眾對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情況、因保護政策獲得發展便利的央企的運作情況的充分知情權,也將讓更多的熱心市民協助中央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將對央企負責人的監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