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門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

時間:2013-08-06 09:36   來源:新京報

  今年7月1日,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開始實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條款于近日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適用,卻出現尷尬局面。在一起贍養糾紛案中,法院判決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於子女與老人有矛盾,根本不執行判決。後在法官的勸導下,子女們雖然同意“回家看看”,卻只在門口“看看”老人。(8月5日《合肥晚報》)

  該案顯現出“常回家看看”條款存在司法上和執行中的一系列問題。

  所謂“常回家看看”條款是指《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8條前兩款的規定。社會對該條款的質疑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探視老人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不能以司法程式強制於人;二是該條款在執行過程中似乎沒有意義,“強扭的瓜不甜”,在法律強制下的“回家看看”往往缺乏誠意。其實,這是對“常回家看看”條款立法目的和司法適用的片面解讀。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8條有3款規定,最後一款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該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從司法適用角度看,前兩款“常回家看看”主要目的在於為保障贍養人探視權利做的宣示性權利條款,司法效果在於對用人單位的休假制度做出規制,保障贍養人有權以“回家看看”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制度性的帶薪假期。

  這樣規定的立法初衷在於解決現代社會贍養人因工作繁忙無法探視老人的社會問題,給予贍養人在法定節假日以外專門“探視”老人的時間。同時,該規定又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法律義務,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對贍養人安排特定的帶薪假期。

  從司法實踐看,“常回家看看”的司法重點應該是最後一款對贍養人用人單位的約束。本次《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修改後,用人單位應該儘快依法修改休假制度,從制度上保障贍養人“常回家看看”的權利。不過,從目前用人單位休假制度來看,尚未發現有依法修改的單位,也並沒有出現贍養人依法向法院主張闔法休假行使探視權的案件。這也許與媒體對“常回家看看”條款宣傳重點的片面性有關,大多數贍養人和用人單位尚未注意到該條款的真正司法意義。

  如同合肥法院的這個案件,若有人依照前兩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贍養人盡到探視義務的話,法院應該以調解教育為主,不宜以判決的方式強制贍養人行使探視義務,畢竟道德層面的義務以法律形式實施很難起到實際作用。

編輯:顧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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